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总体目标的制定

2024-05-19 14:00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总体目标的制定

5.3.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模的控制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资料,2000年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总量约52.20亿吨,到2007年已经增加到62.57亿吨,年均增长2.62%;预计到2010年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模将达到65亿~67亿吨,即在目前的基础上年均增长1.3%~2.3%。到2015年,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模保持在70亿吨左右。
5.3.2 矿山总数量的控制
2000年我国大约有15.31万个矿山企业,经过连续多年的治理整顿,矿山数量已大为减少,2007年全国矿山企业数量已减少到12.49万个,即比2000年减少约18.4%。
未来要通过进一步的治理整顿与高强度的资源整合,彻底解决所谓“矿中矿”、“矿上矿”、大矿小开、一矿多个矿权等历史遗留问题;新建矿山项目,必须遵循矿山建设规模要与其资源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必须符合矿山最小建设规模的条件,否则不予立项、不予审批,彻底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个矿山的问题,争取到2010年,将我国矿山总数量控制在10万个左右。到2015年,我国矿山总数量将进一步减少到8.3万个左右。
5.3.3 矿产品进出口总体规模的期望目标
2000年我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897.5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307.6亿美元,进口总额589.9亿美元;到2005年,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增加到2947.95亿美元,年均增长26.8%;其中,出口总额增加到1057.79亿美元,年均增长28.0%;进口总额增加到1890.16亿美元,年均增长26.2%。
2006年我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3478.02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433.72亿美元,进口总额2044.30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5.53%与8.15%。未来4年,国家将根据我国矿产品生产主要满足国内需求、充分利用国外资源的原则,通过进出口政策及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整,适当鼓励矿产品进口、控制与限制矿产品出口。预期到2010年,我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能达到5500亿美元,年均增长12.1%,其中,出口总额1700亿美元,进口总额3800亿美元,年均增长幅度分别为4.35%与16.76%。
到2015年,我国矿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能达到8870亿美元,年均增长10%,其中,出口总额2170亿美元,进口总额6700亿美元,年均增长幅度分别为5%与1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总体目标的制定

2.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时制定的政策措施

2.1.1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
2001年4月,国务院批准实施首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为切实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各项规划目标和规划任务的顺利实现,《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制定了6项保证规划实施的主要措施,分别是:①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②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③拓宽投融资渠道,改革和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机制;④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⑤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实现依法行政;⑥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和管理水平。
这些政策措施一方面内容较为笼统,都是关于某一方面的一般性的政策提要,提出了政策措施的制定方向,在具体的规划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深化,如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措施中,指出“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必须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执行;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并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等”,这些规划管理措施具有一般性,涉及实际的具体内容还需要进一步深化。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是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主要方面,还存在其他方面的政策。因此,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为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涉及矿产资源工作各方面的具体措施需要进一步的制定和实施。事实上,在其后规划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就是将规划实施政策措施进行分解落实并具体化的真实体现。
2.1.2 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综观31个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制定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14个方面,分别是:①加强指导,建立和完善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体系;②加强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完善立法,强化执法检查、监督;③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及监督管理,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④调整矿业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新型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融资机制;⑤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优化投资环境;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⑦加大对外开放力度;⑧科学管理,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⑨加强领导,大力整顿矿业秩序;⑩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水平;⑪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⑫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和产业政策;⑬建立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综合决策机制;⑭加强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注重人才培养。
各省(区、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的政策措施,相较全国规划的政策措施更为详细、更具有针对性,也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如《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制定的“加强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措施中提出了推行总量调控制度;实行分类和分区勘查、开采制度;严格最低勘查投入和最低开采规模制度;严格项目审批;加强监督管理;加强调查研究等更加明确的政策措施方向。《黑龙江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制定的“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措施中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加强规划宣传;普及矿业科学知识;加强矿产资源国情、省情和基本国策教育;加强新闻舆论宣传,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等详细的政策措施。因为矿产资源和电力资源均是云南省的优势资源,《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提出了“实施‘矿电结合’方针,发挥资源优势”的实施措施。因为西藏自治区基础设施落后影响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西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提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措施。但这些政策措施也是笼统的,只是为今后政策措施的制定确定了方向,更具有针对性具体的措施需要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的情况进一步的完善。

3. 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规划指标的原则

1)坚持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2)保障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
3)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短缺资源保障能力。
4)有效保护稀缺资源,合理调控优势资源生产量和出口量。
5)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效保护环境。
6)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促进矿产品供需总量基本平衡。

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规划指标的原则

4.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制定的政策措施

2.2.1 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
对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政策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以国家、省、城市的法律法规为主体的有关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程序等方面的规章,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提出的“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国函[2001]39号)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矿产资源规划是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照规划的要求,强化实施措施,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34号)指出:“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申请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是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关于正在编制的各类规划的要求、内容等方面的政策宣示。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对矿产资源规划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做出了全面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为指导地方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陆续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初步建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制度体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9号)中明确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编制方法和进度以及组织领导等内容。为了指导省级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国土资发[2001]212号)和《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2]152号)供各省(区、市)编制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和指导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时使用。在全国和各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过程中,国土资源部还发布了《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9号)、《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1号)等政策措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强化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对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全国和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无规划可依的历史,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各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推进,2001年5月全国31个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至2002年年底全部发布实施。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共有1500多个市、县编制完成了矿产资源规划,部分县(区)根据上级规划要求编制了规划实施方案。此外,一些地方还编制了矿区规划,如湖北省编制完成了4个矿区规划,湖南省开展了宜章县梅田煤矿、永兴县麻田煤矿区和雪峰山金矿区开采利用规划的编制。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浙江省、江苏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强了规划立法工作,对规划编制在地方法规中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提高了规划的法律地位。绝大多数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技术规程,使地方矿产资源规划工作做到有章可循,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2.2.2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制度建设
要使矿产资源规划得以顺利实施,规划的实施管理政策是必不可少的。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规定了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规划公示、规划备案、计划管理、规划审查、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为了规范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审批实行会审制,制定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会审办法》(国土资发[2001]22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1号)。为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进一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目标、任务的完成,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从2005年5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83号),开展矿产资源规划中期评估工作,评估情况于2006年报告了国务院。为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水平,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关于开展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26号)、《关于试行〈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函[2002]35号),督促各地加紧研制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矿产资源的管理效率。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在矿产资源实施过程中,加强了制度建设,规范规划管理。大部分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等规章制度,使矿产资源规划各项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使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和审批等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如湖南省起草了《湖南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细则》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年度方案编制,探矿权与采矿权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计划编制与审查、规划审查与公告制度、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等方面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矿产资源规划发布实施后,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了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向相关部门单位印发了规划简本,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和管理奠定了基础。通过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工作的深入开展,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探索出规划实施管理的许多经验,为今后矿产资源规划的进一步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2.3 推进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相关政策
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过程,实际上是将规划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和落实的过程。矿产资源规划作为一种政策规划,在编制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协调,并得到权力机构的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必须在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工作发展各个阶段都能得到贯彻。为了保证矿产资源规划政策的实施,需要对这些政策进行进一步深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依据并运用规划来不断地推进这些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也可检验这些政策实施的可行性,这也需要各层次规划的协同。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而言,保证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是其基本的职责,运用规划层次的推进作为其基本手段,保证矿产资源规划能够在具体操作层次上得到体现,使政策的内容具有实体性。
对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不同的方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了不同的政策措施,关乎矿产资源规划或与规划紧密相关的政策措施,必然促进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发布实施的有关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工作的政策措施,与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紧密相关。以下摘录与矿产资源规划相关的有关文件和政策(表2.1)。
表2.1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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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政策的指导下,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积极探索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体系,推进规划的实施。绝大多数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划的宣传力度,建立并执行各类计划和项目的规划审查制度,加强了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的指导。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规划实施中,探索建立了组织领导机制、投入运作机制、责任分工机制、政府对矿业权市场调控机制等4个机制;围绕调整矿山布局、调整矿业结构、调整开采总量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严把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关、监察督促关、对违反规划的查处关,强化了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为了推进矿山企业联合重组,将经济补偿问题就地解决;采取先办矿山环保设施准建证、后办采矿许可证的办法,有力保证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目标和任务的落实。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树立和增强广泛宣传意识、扩大影响意识、主动参与意识等“三个意识”,做好主动服务。山东省通过争取上级和本省安排基础调查资金、利用国家返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出台优惠政策等方面,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制定鼓励治理塌陷地的优惠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建立了规划实施工作领导责任制。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将规划编制和实施同步开展,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起草了《关于河南省支柱产业矿产资源保障工作的意见》和《河南省铝土矿资源形势分析与合理开发利用的意见及建议》,为省政府制定有关战略提供了科学依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纳入会审的探矿权采矿权项目从矿区范围划定、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项目扩展到改扩建、延续变更等换证项目,并延伸到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后的后续管理过程中,有效地整合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储量管理、地质环境管理、执法监察与规划管理业务。辽宁、吉林、内蒙古、四川等制定了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用以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见表2.2,当然,所列举的有些是属于矿政管理的法规、文件,这些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对规划的实施起到了作用。
表2.2 部分省(区、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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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年期间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实施评估

根据保持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划目标,国家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的矿产资源,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对出口优势矿产实行限产保值。评估表明,国家制定的2000~2007年期间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措施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在这一期间,进一步加强了规划鼓励的能源、铁、铜、金等重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国内石油产量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略有增长,天然气产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2007年,原油产量1.87亿吨,与规划基期1999年相比,增长16.9%。天然气产量693.1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75%。矿石采掘总量62.57亿吨,比1999年的42.76亿吨增长46.3%,其中,煤炭产量25.36亿吨,同比增长143%;铁矿石产量7.07亿吨,同比增长198%;铜精矿(金属量)产量92.80万吨,同比增长78.1%;氧化铝产量1947.32万吨,同比增长407%;铅精矿(金属量)产量140.21万吨,同比增长155%;锌精矿(金属量)产量304.77万吨,同比增长106%;钨精矿(WO365%)产量8.00万吨,同比增长104%;锡精矿(金属量)产量14.59万吨,同比增长82.1%;锑精矿(金属量)产量16.30万吨,同比增长81.9%;钼精矿(折纯钼45%)产量15.04万吨,同比增长127%;黄金产量270.49吨,同比增长66.5%;磷矿石产量4542.00万吨,同比增长80.9%;钾肥(折含K2O100%)产量249.60万吨,同比增长226%;水泥产量13.54亿吨,同比增长141%。矿产品产量增长势头强劲,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根据规划“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的要求,限制开采钨、锡、锑、稀土、钼、汞等矿产,严格控制重晶石、萤石、菱镁矿等出口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1999年,国土资源部对稀土、钨、锡、锑、钼、煤炭、重晶石、萤石等8种产量过剩开采总规模严重失控矿产下发了《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4号)。2000年,国土资源部又再一次下发了《关于继续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74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这些矿产开采规模和产量的增长。
为合理开发利用钨、锡、锑等优势矿产资源,进一步加强开发、利用和出口的管理与指导,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等文件,强调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要求国土资源部和商务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稀土、钨、锡、锑4种矿产年度开采总量和出口产品配额总量计划。在以往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对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暂停审批和颁发钨矿采矿许可证,严禁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出口。但由于某些原因,只对钨和稀土2种矿产制定了年度开采总量及分省开采指标。
2007年,国土资源部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号),决定自2007年4月12日起,凡申请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以及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一律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原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颁发的钨、稀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申请延续、转让、变更时,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办理,但涉及扩大企业生产能力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国土资源部此次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继续严格钨、稀土勘查、开采管理,控制开采总量,推进整顿和规范钨、稀土矿开采秩序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从整体上看,钨、稀土、锡、萤石、菱镁矿调控效果较明显,产量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较好地保护了资源和提高了效益;但锑的控制效果较差,钼基本上没有控制住,产量增长过快。
2004年钨精矿产量11.63万吨,比1999年增长7.71万吨,年均增长为24.30%,增长率呈大幅上升趋势;2005年降到9.94万吨,比上年减少14.53%。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钨矿生产的总量控制力度,钨精矿产量有较大回落,2006年为8.73万吨,降12.17%;2007年8.00万吨,降8.36%。
锡矿产量2004年11.82万吨,比1999年增加3.81万吨,年均增长8.09%;2007年达到14.59万吨,比2004年增加2.77万吨,年均增长率7.27%。
萤石矿产量2004年原矿442.37万吨,折成品矿250万吨,比1999年的210万吨增加40万吨,年均增长3.55%;2007年达到739.93万吨,比2004年增加297.56万吨,年均增长率18.70%。
重晶石矿产量2004年原矿346.63万吨,比1999年的171.57万吨增加175.06万吨,年均增长15.10%;2007年达到407.23万吨,比2004年增加60.60万吨,年均增长率5.51%。
锑矿产量2004年12.54万吨,比1999年增加3.58万吨,年均增长6.95%;2007年达到16.30万吨,比2004年增加3.76万吨,年均增长率9.13%,比上一规划期增幅还要大。
钼精矿产量2004年8.54万吨,比1999年增加1.93万吨,年均增长5.26%;2007年达到15.06万吨,比2004年增加6.52万吨,年均增长率20.8%,比上一规划期增幅明显加快。
煤炭由于受需求强劲拉动,开采量急剧上升,且投资热度剧增,申请勘查、开采许可的数量增长很快,2004年产量达到19.97亿吨,比规划基期1999年增长0.91倍,年均增长13.85%。而近几年,由于国际石油价格暴涨,国内需求大增,供求关系紧张,煤炭产量增长仍很快,2007年达到25.36亿吨,比2004年增加5.39亿吨,年均增长率8.29%,与上一规划期相比,增幅明显下降。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以来,不同程度地发挥了总量调控的作用,较好地保护了资源,提高了效益,特别是在鼓励开采国内短缺矿产方面成绩显著。在限制开采供过于求的矿产方面,钨矿、稀土矿、锡矿、萤石矿、重晶石矿的总量调控作用成绩较为显著,产量和出口量增幅趋缓,有的已出现明显下降,起到了限产保价的作用,但仍然存在生产配额指标一再突破,过量出口难以抑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有赖于相关方的联动,统筹考虑解决调控手段。锑矿产量和出口量的控制情况稍差,甚至有些放任自流,而钼矿等少数矿种,受恶性竞争的影响,产量居高不下,实际产量远超过国内需求,调控效果很不理想。而煤炭受需求的强劲拉动,开采量急剧上升,在石油价格高涨时期,明显起到了保障国内能源基本需求、稳定能源市场的重要作用。同时,还存在总量调控手段单一、目标设置不合理等问题,部分矿产特别是优势矿产总量调控规划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引导和控制,进一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方面的调控作用。

~年期间矿产资源开采总量调控实施评估

6. 制定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以保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根据国家或地区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状况,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合理处置矿产资源;二是协调当前与长远、国内与国外、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三是节约利用有限的矿产资源,有效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资源规划体系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构成,形成以全国、省(区、市)、市(地)、县(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线,各类专项规划相配套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省级、市(地)级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对于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不作硬性要求,一般是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编制规划。对于特大型或跨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基地,可以根据需要编制专项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服从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自上而下编制,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与上级相关规划相一致,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矿产资源的特点以及开发利用现状,对全国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采、保护、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到国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矿产品进出口和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作出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由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全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总体规划,作为指导全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纲领性文件,主要目标任务是:加强地质调查评价与勘查,提高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可供性;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保障能源、原材料矿产供应安全,优化资源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矿山环境状况;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宏观调控体系、矿业市场体系。其主要内容是:
(1)加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行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分开运行的新机制,国家投资重点开展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社会提供矿产资源基础信息;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和重点扶持,鼓励社会开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2)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国家主要通过政策引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资源和市场,实施战略矿产储备,保障国民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国家资源经济安全;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3)促进矿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依法划定中央与地方审批开采矿产资源的权限范围;积极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和引导西部地区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促进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划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改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体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激励机制,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以保证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三、省级及以下矿产资源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各省(区、市)根据需要,组织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省级以下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下级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以上级矿产资源规划为依据,并与同级相关规划相衔接。地方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应当根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及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和开采的矿种和区域,对国家设定的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产资源保护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和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必须采取得力措施予以保护。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是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等,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编制规划的依据,②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现状与问题,③矿产资源需求预测,④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⑤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总体部署和发展重点,⑥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⑦矿山生态环境保护,⑧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四、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
(1)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包括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规划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两个部分。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是对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工作做出的长远安排和部署,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出政策导向和规划意见,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资料的需求,促进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有序开展。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对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地区布局、结构调整及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等进行的统筹安排,以对矿产资源实施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是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与保护、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产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的统筹安排。

7.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协调,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开发利用

一是开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顶层设计。通过顶层设计和行动方案,明确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和主要指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综合考虑资源共伴生、技术经济条件、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从政策、技术、标准、监管服务、基础研究和资金、人才等方面,突出工作重点,分清工作时序,分工负责,严格执行并考核行动方案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是严格规划准入管理,从严控制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综合利用标准,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落实相关管理政策,加强重点开采区内矿产资源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严格控制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不具备条件地区新增资源开发项目建设。
三是积极推进大型沉积盆地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工作,推动多种能源资源的兼探兼采和绿色开发,着力推进主要矿集区和大中型矿产地的专项规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开发。
四是支持和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发展,引导小型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优先安排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经济评价,对于当前不能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实施有效的资源储备和保护。
五是适时修订《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调整补充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任务,力争纳入国家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计划。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统筹协调,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开发利用

8.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信息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增强资源保障能力,部组织制定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