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24-05-07 22:08

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八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三章 招标、投标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举行开标会议;
    (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八)签定承发包合同等。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1998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实施细则》(1997年3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1号)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199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令第44号)

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裁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发布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在国内或国际市场上以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适用本办法。
  未经批准,自治区直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采购。第三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的购买。凡达到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都要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消费品主要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日常办公用品和劳务服务,包括低值易耗品、公共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车辆购置、汽车维修、会议接待等货物或服务等。
  政府投资品主要指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政府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和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技术和服务等。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原则,在社会公众、监察审计机关和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参与监理工作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审核批准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协调政府采购过程中各方面关系。
  领导小组下设政府行政采购办公室和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暂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相关处室,负责公共消费品和政府投资品的政府采购工作。两办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研究提出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组织指导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政府行政采购办公室和政府建设采购办公室分别下设采购中心。采购中心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机构改革前暂设在自治区财政厅、计委,主要职责由两办确定。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其它方式进行。具体实施细则由两办另行制定,经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
  (一)达到或超过规定金额标准、需单项或批量采购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采购内容复杂,技术性强,只能由少数供应商提供的专门性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商品价值低,组织评审投标文书所需费用与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价值不成比例,实行选择性招标采购。
  (三)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无法履行正常招标程序;准备招标文件需要付出较长时间或高额费用;供应商资格审查程序过于复杂,或对技术有特殊要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四)规定金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采购产品,按照通用规格制造,价格弹性不大,且供应商所供货物之间无明显质量差异的现货商品,实行询价采购。
  (五)属于专利、艺术品、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属于原采购商品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升级,且为与原采购标的兼容或统一规格需要;研究开发并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为完成特定政策目标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第七条 政府采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需要提供公共消费品、政府投资品的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向主管部门提出部门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计委审核。
  (二)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结合本级行政事业经费预算情况和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情况,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报送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分别下达两办组织实施。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据验收结算书、供应商提供的有效票据进行产权登记和财务处理。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支出、统一结算,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采购资金的来源以及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不同种类,分别采取自治区财政和自治区计划统一结算、采购中心统一结算和单位与供应商自行结算的方式。第九条 符合政策采购要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采购,财务部门不得办理财务手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罚。两办、采购中心和供应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进行处理。

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6年第1号)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起草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审核、批准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报送的资格材料。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的协调和具体实施。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国家规定范围内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境内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外,一般情况下,须由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与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由招标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作为采购机电设备的依据。
  三资企业中国有资产部分的招标工作,应首先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协助商检部门对其添置的机电设备进行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机电设备,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鼓励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采取招标办法采购机电设备。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不履行招标程序:
  (一)所购机电设备只有一个厂家能够生产;
  (二)机电设备需方可以自产;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它组织。
  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区内有专职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标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是指具备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的资格必须经国家经贸委认定。区外招标机构在接受招标委托前应到自治区经贸委办理资质核验和备案手续。
  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由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机电设备的估价和需方、投标方的商业秘密保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6.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机构进行的所有采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试行办法》规定不适用的政府采购项目除外。第三条  建设采购系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或服务。
  本细则所称货物系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各类专利或非专利商品形式的技术类成果,以及随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货物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工程系指各种房屋、结构或建筑物的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以及随工程附带的服务。附带服务的价值不超过工程本身的价值。
  本细则所称服务系指货物或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建设监理、质量检查、建设审计、律师事务、大型科技研究及中间试验项目、前期调研及决策咨询研究项目,以及项目融资策划等。第二章  建设采购机构第四条  管理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在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办公室为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管理建设采购的办事机构,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研究制定政府建设采购政策,拟定政府建设采购法规、制度和实施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执行。
  (二)制定供应商、施工企业、中介组织的市场准入规则及准入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区政府建设采购工作,经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授权受理有关政府建设采购方面的行政投诉,提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研究确定政府建设采购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及不适宜进行政府建设采购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建设采购部门。
  (四)组织编制政府建设采购计划,审批确定采购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政府建设采购许可证。
  (五)审查和备案政府建设采购项目招投标文件,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则及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准入资质标准,组织评估建设采购项目效益情况,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的意见。
  (六)监督检查政府建设采购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并作出处理决定。第五条  采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采购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建设采购中心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属的全额拨款事业性单位。第三章  建设采购适用范围、规模标准及资金管理第六条  政府建设采购的适用范围
  (一)从建设资金来源确定的范围: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5.使用国家和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8.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9.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10.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11.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方面确定的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社会福利等项目;
    9.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房;
    10.其他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
  (三)其他方面确定的范围:
    1.国家委托由国家安排在地方的建设项目和国家安排的地方建设项目;
    2.各级政府及行政、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建设采购;
    3.自治区政府和计委确定的其它建设采购。

7. 内蒙古招标法内容有哪些

下面是关于内蒙古招标法的内容,请参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治区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自主权。
第七条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行。
第二章招标方式和范围
第八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将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书面材料报送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组织招标,确实需要改变已经审批、核准的招标内容的,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应当由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手续。

内蒙古招标法内容有哪些

8. 内蒙古自治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行为,保障资金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不法行为,按照国家经贸委《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1996年1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是指为采购机电设备,事先公布竞争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合格制造厂商及其产品的活动。第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可以在公证部门监督下进行。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经贸委)负责协调、管理全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制订全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的政策、规章和发展规划,负责审核并报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资格材料。第六条 各盟市经贸委(局)的机电设备招标工作站或技改、机电设备进口管理科(室),负责本地区机电设备招标的协调、推广和实施工作。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另行制订。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的招标,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
  自治区内建设的所有被列入国有资产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所需的机电设备,以及不可分割的其它设施的设计和安装项目,引进项目在50万美元(包括50万美元)以上,单机引进在10万美元(包括10万美元)以上;国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包括500万人民币)以上,单机引进在80万元人民币(包括80万元人民币)以上,都要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利用国外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采购的机电设备,除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以外,都应由我区各主管部门、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参与联合招标或独立招标。如贷款方有特殊要求,应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新成立的三资企业,以设备和技术等为入资方式的,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要协助商检部门进行设备的咨询评估,中外双方联合采购的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已成立的三资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采购机电设备时也应积极实行招标。第八条 下列情况可不招标:
  (一)采购的机电设备只能一家制造的;
  (二)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可自产的;
  (三)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要求的;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 招标投标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第十条 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区内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标机构按其所提出的技术条件进行招标;
  (二)要求招机构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三)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
  (四)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招标、定标程序。
  需方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按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配合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活动;
  (四)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和评标内容保密;
  (五)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应是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招标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
  (二)独立开国内、国际招标活动;
  (三)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
  (四)组织需方与潜在投标方进行技术交流;
  (五)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招标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
  (二)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遵循招标的法定程序,维护需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
  (四)承办招标活动时,出示招标资格证书或招标资格等级证书;
  (五)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
  (六)对招标设备的估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其他商业秘密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