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2024-05-19 22:16

1. 建筑施工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由于建设单位主导着建设项目的质量目标、施工单位决定着建设项目的质量实现,因此首先通过强调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以实现工程质量管理权力与责任的权重对等。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是工程建设的首要主体,其质量责任是总体的、全面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2. 建设责任各方都有那些单位

建质[2014]124号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3.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施工单位最高领导,对单位的施工质量有领导和管理责任;2、单位主管部门是单位的上级单位,它对单位负政策指导和监督责任;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制订单位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各专业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单位的技术负总责;4、项目经理是单位委派到某个工程项目负责组织施工的实际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负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5、项目付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根据分工,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领导和管理责任;6、项目技术负责人受项目经理领导,负责制订项目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项目总施工技术方案制订,对各项目的各专业部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对项目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审批,对项目的技术质量负主要责任;7、项目部门负责人受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领导,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协调。负责本部门(专业)施工技术方案制订和施工质量标准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的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8、专业工程师受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部门(专业)负责人领导,负责本专业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并按本部门(专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对本专业的施工质量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责任。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4. 建设工程责任主体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5.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法律分析: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施工单位最高领导,对单位的施工质量有领导和管理责任;   2、单位主管部门是单位的上级单位,它对单位负政策指导和监督责任;   3、单位的技术负责人负责制订单位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各专业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管理和协调,对单位的技术负总责;   4、项目经理是单位委派到某个工程项目负责组织施工的实际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施工质量负主要领导和管理责任;   5、项目付经理协助项目经理工作,根据分工,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6、项目技术负责人受项目经理领导,负责制订项目的施工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负责项目总施工技术方案制订,对各项目的各专业部门和技术负责人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对项目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审批,对项目的技术质量负主要责任;   7、项目部门负责人受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领导,对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管理、协调。负责本部门(专业)施工技术方案制订和施工质量标准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的施工质量负主要责任;   8、专业工程师受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部门(专业)负责人领导,负责本专业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并按本部门(专业)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对本专业的施工质量负有技术指导和监督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6.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你问的是: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的责任主体?
     答: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

7.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住建部压实工程质量责任-工保网

2017年国务院首次于《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围绕“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提出“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来,住建部先后出台《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以推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
发展至今,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对建设单位的首要质量责任做了一些规定,但尚未形成统一规定。因此针对此前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边界未厘清、制度难落实的情况,住建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首次明确了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初步廓清了责任落实重点与质量管理方向。

1、明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在第二部分,《通知》将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归纳为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这三个主要方面。
在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发包制度方面,《通知》提出三点:第一点要求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第二点对工程发包进行了补充规定;第三点则对应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即按规定提供原始材料。在第二点中,《通知》强调预拌混凝土等专业分包工程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发包;还丰富了《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建设单位干涉工程承包单位采购装配式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设备,对此《通知》也要求建设单位加强采购质量管理、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在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方面,《通知》提出两点:一是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二是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前者在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工期和造价的基础上,明确了给予工期补偿和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还要求建设单位落实优质优价,鼓励和支持工程相关参建单位创建品质示范工程,如此前福建省《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质优价”政策的通知》将创优工程奖励增加费列入项目竣工结算,便旨在为参建单位创造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后者则首次提出“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
在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通知》系统阐述了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其一是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其二是严格质量检测管理,其三是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在第二点中,《通知》还吸收了地方实践经验,首次明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在明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内涵要求的基础上,《通知》从监督管理和市场力量两个维度推动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为加强对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的监督管理,《通知》一方面要求各地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建立日常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另一方面从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入手,加大对担责建设单位的政策支持和失责建设单位的联合惩戒力度。
《通知》还充分借助市场力量,不仅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中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可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还在严格履行质量保修责任中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提供保修责任承接说明材料。无论是应用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险,还是聘用专业机构和人员,《通知》都着力引导建设单位借助第三方力量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另外,围绕关乎人民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住宅工程,《通知》还从三个方面加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包括强化住宅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开以及加强工程质量与房屋预售联动管理。

3、激发建设单位担责动力
除了由外而内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外,《通知》还着力激发建设单位关心质量、追求质量、创造质量的内生动力,引导建设单位主动落实自身责任。
一方面,《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单位质量信用信息归集,并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实现数据共享和交换,这既便于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为建设单位优化营商环境;亦便于运用守信激励手段,为建设单位亮起市场“绿灯”。

另一方面,《通知》还明确:对因工程质量给工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在《侵权责任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也将推动建设单位履行质量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确保追偿权顺利实现。
在《通知》之外,上海市住建委也于9月22日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对地方建设单位提出了明确项目公司责任承续问题、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记分管理等要求。各地也应根据《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办法,多措并举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8.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哪些单位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一)概念
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的,无论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都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而建设工程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
(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又有哪些?
(1)建设方的质量责任是使项目按照预期的质量标准,满足整个项目的使用功能和达到必要安全要求,使项目能够正常的投入使用并发挥效益。质量义务是确保建设项目满足国家的强制标准和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2)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是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承包合同规定。
按照2003年6月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且其不良记录,包括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都要由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些责任包括由建设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发包人因逾期交付受到的损失,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执行定金罚则等。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包括哪些?
(一)建设单位
1、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2、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合同;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通知书;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二)勘察单位
1、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
(三)设计
1、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结构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3、设计图纸会审、交底记录。
(四)监理
1、资质证书;
2、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3、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监理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手续;
4、见证取样人员上岗证;
5、监理规划、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五)施工
1、资质证书;
2、项目经理、质量员、特殊工种等人员执业资格或上岗证、项目经理变更手续;
3、现场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表;
4、质量管理制度;
5、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六)检测
1、资质证书;
2、建设单位委托合同。
由以上信息,我们尅看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是指,各方单位能够实施工程行为时的资格证明,以及在实施行为后的数据材料,各方单位需要按照既定的规范从事作业。若工程在使用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法院会要求各方出具这些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