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

2024-05-18 16:21

1. 房地产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

房地产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如下: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3、其余应收款能够收回;4、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房地产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

2. 房地产业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定收入的实现,付款提前的按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销售产品的以首付款实际收到确认收入,余款在银行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下面原则确认:
(1)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此时代销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2)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合同和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以包销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在付款日确定收入,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定。
(4)以基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的,按基价加分成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待售产品临时出租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出售时再确认销售收入。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
一、销售合同收款条款规定是什么?
销售合同收款条款规定是可以在销售合同当中约定具体的收款条款,比如说收款的方式,还有就是收款的具体金额等等。《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是销售合同的重心,它决定了合同签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了销售合同是否有效和是否合法,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
(1)标的物:标的物是销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销售合同中的标的物主要表现为推销的商品或劳务。
(2)数量和质量:这里是指销售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它们是确定销售合同标的物的特征最重要因素,也是衡量销售合同是否被履行的主要尺度。
(3)价款或酬金:价款或酬金是取得合同标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的以货币数量表示的代价,体现了经济合同所遵循的等价有偿的原则。
(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是确认销售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时间标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具体地履行期限,如按年、季度或月、日履行的起止期限。履行地点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义务的地方,直接关系到履行的费用履行期限。履行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方法由合同的内容和性质来决定。
(5)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销售合同当事人违反销售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此外,销售合同的内容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或销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这些也是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

3. 房地产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

法律分析:销售房地产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房地产收入确认条件新准则

4. 房地产确认收入的条件

法律分析:销售房地产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商品房对外销售收入的确定,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执行。“
法律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三十五条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5. 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销售完工开发产品,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

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6. 房地产企业会计实务中上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正确、真实确认房地产企业的收入实现,应具备以下四项具体条件:

  (1)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

  (2)具有经购买方认可的结算通知书;

  (3)履行了销售合同规定的义务,且价款已经取得或确信可以取得;

  (4)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建造承包商)在什么情况下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收入实现?《企业会计制度》第95条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可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中国证监会发行部也曾明确,除代建房产可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外,房地产企业收入不能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代建房产实际上要求有建造合同。归纳起来,其条件有:

  (1)有建造合同,并且合同不可撤销的;

  (2)买方累计付款超过销售价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50%);

  (3)其余应收款能够收回;

  (4)开发项目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7. 6、请分析新收入准则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使用以时段法还是时点法

、请分析新收入准则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使用以时段法还是时点法亲,您好。一、履约义务收入确认要素分析和应用现状(一)新准则对履约收入确认的基本要件新收入准则明确,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其确认条件有多个具体的判断基本要素,其中存在较大变化的是,对收入确认需要结合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履约过程中的某一时段内发生的,就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收入;另一种是在履约义务完成的某一时点发生,就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时段履约收入确认和时点履约收入确认两种情形。从当前房开企业的实践来看,主要存在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两种,现房销售一般纳入时点履约收入确认,即交房确认收入;期房销售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属于时段履约行为,从新准则来看,是否应当采用时段履约收入确认是需要验证的。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对期房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剖析。(二)时段履约确认收入的适用性分析房开企业销售期房能否适用时段履约确认收入,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第三点的基本判断标准,具体有两个标准:一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如果能够同时满足两个标准的,就可以适用该收入确认规则。关于开发商销售期房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问题。按照新准则的解释,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的原因,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按照我国现行房屋预售管理制度,房地产期房预售,首先,预售前必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无证不得预售;其次,预售许可办理时,需在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管理系统中登记单套房屋的房号、位置、户型、面积等信息,即对允许预售的单套房屋有明确的可供确权的基本信息;最后,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均需在房屋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确认预售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发商与客户确定预售关系并完成合同签订和备案之后,政府房屋管理系统中就形成了期房信息与购房人之间信息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时,根据新的期房销售公示规则,要求对预售期房实行公示,避免“一房二【摘要】
6、请分析新收入准则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使用以时段法还是时点法【提问】
、请分析新收入准则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使用以时段法还是时点法亲,您好。一、履约义务收入确认要素分析和应用现状(一)新准则对履约收入确认的基本要件新收入准则明确,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其确认条件有多个具体的判断基本要素,其中存在较大变化的是,对收入确认需要结合销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具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履约过程中的某一时段内发生的,就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收入;另一种是在履约义务完成的某一时点发生,就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时点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对于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时段履约收入确认和时点履约收入确认两种情形。从当前房开企业的实践来看,主要存在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两种,现房销售一般纳入时点履约收入确认,即交房确认收入;期房销售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属于时段履约行为,从新准则来看,是否应当采用时段履约收入确认是需要验证的。本文就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对期房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问题进行剖析。(二)时段履约确认收入的适用性分析房开企业销售期房能否适用时段履约确认收入,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第三点的基本判断标准,具体有两个标准:一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二是“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如果能够同时满足两个标准的,就可以适用该收入确认规则。关于开发商销售期房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问题。按照新准则的解释,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的原因,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按照我国现行房屋预售管理制度,房地产期房预售,首先,预售前必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无证不得预售;其次,预售许可办理时,需在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的房屋管理系统中登记单套房屋的房号、位置、户型、面积等信息,即对允许预售的单套房屋有明确的可供确权的基本信息;最后,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信息均需在房屋管理系统中登记备案,确认预售的权利义务关系。开发商与客户确定预售关系并完成合同签订和备案之后,政府房屋管理系统中就形成了期房信息与购房人之间信息的一一对应关系。同时,根据新的期房销售公示规则,要求对预售期房实行公示,避免“一房二【回答】
三、结论与建议(一)结论在符合时段履约判定标准的情况下,房开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根据单个购房合同的时段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的基本要求,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和相关性。但在具体应用中需要从合同始点、履约空间和履约成本三个维度,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全面实施,房开企业采用时段履约的方式确认收入会越来越广泛。按照新收入准则时段履约收入确认下,企业在会计期末按照合同交易金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确认收入的金额,计入当期收入。房开企业的收入确认可以以单个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收入确认单元,一定期间内确认的收入为单个商品房销售合同履约确认的收入合计。在时段履约情况下,房开企业在收入确认时,应按照单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不含增值税金额,依据当期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计算方式如下:当期确认收入=当期期末累计确认收入-上期期末累计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单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不含增值税金额×履约进度(二)建议随着新收入准则全面执行的临近,房开企业应该在缓冲期内积极应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时段履约确认收入,不仅对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要求企业的内部管理水平达到更高标准,尤其是相关内部控制程序需要营销、工程和成本管理部门的深度配合,需要具备能有理有据、客观公允的采用时段履约确认收入的环境土壤。同时,房开企业也应注意下列事项的合理安排。一是签订合同条款需要注意时段履约进度确认的要素条件。目前,中介服务机构和房开企业对时段履约判定标准都较为谨慎,但对预售合同中解约条款的法律规定和收款方式也有一些较为普遍的共识。如预售合同条款中,不接受购房者以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为代价的单方面解约。一次性全款购房可以按时段履约确认收入,按揭贷款购房因存在房开企业阶段性担保因素略有争议,全款分期购房因难以确定具备合格收款权的条件而不符合时段履约确认收入的条件。房开企业需要结合收款方式的约定分别判定。二是应用履约空间维度时需要谨慎考虑。按施工证整体空间、销售业态同类空间和建筑单体空间为标准,划分履约进度确认的空间范围,从合理性、可行性、相关性、审慎性和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是各有利弊的。笔者建议,以施工证为空间范围确认履约进度是相对较为平衡的选择,可操作性更强,在收入确认上也更为符合审慎性原则,更利于采纳。三是应用履约成本维度时需【回答】
三是应用履约成本维度时需要合理考虑。在确认履约进度时,土地成本和资本化利息应当排除在成本项目确认范围之外。但对于履约进度确认的成本范围仅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成本的观点,笔者也不认同。开发间接费作为合同履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该纳入成本项目的范围。【回答】

6、请分析新收入准则发布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使用以时段法还是时点法

8.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地产公司的收入确认时间一般以商品房结算,交付客户为时点确认收入。
房子没完工可以确认收入,确认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结转利润以及计算成本。
房地产属资金密集型行业,投资大。为了筹集资金,房产销售往往采取预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时向客户收取价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与收款存在较大时间差异。
一般来说交付的时候,就会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销售的时候是一套一套销售的。这样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很长时间没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额的利润。
其实现在房地产公司也可以把销售收入提前确认,只要把项目公司卖给其他公司就可以了。一个销售额10亿元的项目已经销售完毕,只需要继续建设就可以了。后续建设成本是很容易估计的,比如说合同2亿元,那么我给其他企业2.5亿元。这样就可以了,后续这个就由企业自己负责。

扩展资料:
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一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房屋价格涨跌都由买房人承担。符合第一点
第二点,其实只是在建房子,但是没有享有管理权,最终管理权还是在业主。
第三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四点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已经全款收到钱了,收入金额可以靠确认,经济利益已经流入。
第五点,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一般房地产公司都签的总包合同,在项目施工的初期可以预算出一个成本。工程施工企业也是根据成本预算确认收入和成本的,那么房地产企业更可以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