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024-05-20 05:07

1.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是指:
  (一)图书报刊的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
  (二)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放映的管理;
  (三)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
  (四)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管理;
  (五)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文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第四条 文化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丰富城乡文化生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的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审查文化经营项目,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
  (六)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文化市场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原则。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和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文化系统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放映单位、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批;负责文化系统音像制品批发、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在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地方,负责图书报刊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图书报刊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批,以及图书报刊出租、零售的管理;
  (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除文化系统以外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和放映单位、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批;负责除文化系统以外的音像制品批发、放映、零售、出租的管理;
  (三)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单位、印刷单位、批发单位、零售单位、出租单位设立的审核或审批;负责图书报刊出版、印刷、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复制单位、批发单位设立的审核或审批;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的管理和音像制品经营管理的监督。
  文化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卫生、物价、财税、海关等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检)查队伍,稽(检)查人员持国家和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检)查证件,依法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鉴定部门鉴定或认定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收缴;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实行扣留、封存;
  (五)制止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稽(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十一条 文化经营活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费、罚款;
  (四)挪用、私分收缴物品、罚没款;
  (五)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2. 浙江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公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的,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于公众的公益性机构。
    本办法所称文献信息资源,是指图书、期刊、报纸、视听资料、电子媒体等出版物及网络信息资源。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扶持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各级公共图书馆网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公共图书馆事业。
    财政、计划、规划、人事、价格、建设、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电、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省、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是本行政区域图书馆网络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服务、学术研究等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赠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建设与经费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省、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乡镇、街道应当在文化站内设立图书室,有条件的也可单设公共图书馆。
    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市、县(市、区)设立公共图书馆,可以与有条件的高校、中学实行共建共享。
    鼓励在社区、村设立向社会开放的图书馆(室)。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区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布局和规模,并优先安排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保证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的需要。第十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的要求,适应现代化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其具体建设标准,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文献资料购置费和设施、设备添置修缮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的需要予以增加。
    公共图书馆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图书馆建设。鼓励单位、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赠资金、设备、文献资料。
    公共图书馆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图书馆设施、设备和文献资料,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的用途。第三章  公共图书馆服务与读者权益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读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免费进行文献检索;
    (二)凭借阅证免费借阅普通书刊;
    (三)获得有关文献资料和阅读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五)向公共图书馆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其他服务。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读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文献资料和公共设施、设备;
    (二)按规定日期归还所借阅文献资料,超过借阅期限的,按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遵守公共图书馆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
    (一)省图书馆,杭州、宁波、温州市图书馆74小时以上,其他市图书馆64小时以上;
    (二)县(市、区)图书馆56小时以上;
    (三)乡镇、街道公共图书馆48小时以上;
    (四)少年儿童图书馆43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8小时以上。
    公共图书馆的日常开放时间应当公告;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事先公告;因特殊情况确需闭馆的,应当报经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3. 浙江省文化厅的文化专题

[2011-05-17]《富春山居图》海峡两岸合璧展[2010-10-21]胡庆余堂[2010-06-13]2010年上海世博会浙江活动周[2010-05-10]浙江省属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揭牌仪式[2010-04-08]2008—2009全省文化工作表彰会[2008-03-21]2006—2007年度文化表彰[2007-01-21]浙江文化大省建设成效显著[2006-11-01]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2006-07-04]鲍钢摄影作品展[2006-01-18]浙江省文化工作表彰大会[2005-02-03]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2004-10-20]浙东学派

浙江省文化厅的文化专题

4. 浙江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研究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三)指导、管理全省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等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组织、指导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四)推进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基本建设规划,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五)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六)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综合文化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七)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八)研究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九)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十)研究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十一)研究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十二)研究拟订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发展规划,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按规定申报和组织实施全省对外文化交流计划和项目,推进对外文化产业发展与合作。(十三)指导文化行业协会、文化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提高社会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文化主管部门承担综合协调具体职责。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街道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公共文化服务资源的整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公共文化服务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宣传文化、历史传承、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青少年和老年文化服务等功能,建立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制度,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公共文化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扶持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等方式,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相对薄弱地区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以及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布局,形成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圈,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公共文化设施目录以及服务内容等信息。

  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和布局,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建设下列公共文化设施:

  (一)设区的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综合档案馆、青少年宫、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县(市)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市辖区应当建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馆),根据实际需要建有综合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四)乡(镇)、街道应当依托综合文化站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省级中心镇、常住人口五万以上的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图书馆分馆、文化馆分馆;

  (五)村(社区)应当依托文化礼堂、文化活动室等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农村集贸市场等人员流动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和开发区(园区)等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多种形式,提供便利可及的公共文化服务。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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