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才引进政策

2024-05-19 10:07

1. 福建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福建人才引进政策如下:一、适用对象省直、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和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向省人社厅申请确认。其它地区和单位引进人才,可按规定自行开展确认工作(确有需要的另行协商申请)。二、申报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符合我省当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相应条件。3.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1年以上。4.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三、申报材料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申报函。为便于沟通联系,来函时随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引进人才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3.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复印件。属取得境外学位的,另提供教育部学位认证书复印件。4.引进到省直(中直)事业单位工作的,另提供编制部门同意用编证明(编制部门审核签章)。5.已有工作经历的,另提供最后一个阶段工作的离职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在申请表签章同意)。以上材料均须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四、申报方式1.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需对照申报条件先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申报。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2.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但应符合“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的要求。集中申报时,请随附人员汇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院校专业、学历学位、职称、工作单位等信息。3.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向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交申报材料(联系电话0591-83568375)。人数较多或情况特殊的,可与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开发处协商提交(联系电话0591-87501681)。
法律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一)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其引进人才身份确认和到岗工作时间均在2016年9月9日(含当日)之后的,其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执行,发满5年;对省属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由省级财政按引进时所确定的职称,给予正高职称人员每人18万元、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每人14万元住房补贴(即引进人才住房补助,下同),分5年发放。引进人才引进工作时间不满5年离开单位的,根据其实际引进工作时间按比例折算发放住房补贴(不满1年的不予发放,满1年以上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用人单位也按此标准给予引进人才住房补贴。2016年9月9日之前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至2016年9月9日引进时间不满5年的,从2016年9月9日起按上述新标准发放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二)对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的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以及认定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A、B两类人员,符合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上述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三)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仍按闽委发〔2000〕10号、闽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人才引进政策

2. 福建省人才引进政策2021

法律分析:1、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4号)文件精神,“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其引进人才身份确认和到岗工作时间均在2016年9月9日(含当日)之后的,其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发满5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宣传媒介以及线上线下招聘会等时机,广泛宣传省引进人才政策,增强我市人才政策吸引力。 
2、、要强化工作落实力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省引进人才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把省上支持政策落到实处,要认真对照《指导目录》规定条件,按照《引进人才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和时限,认真、及时做好本地、本单位从省外、海外引进人才及申报工作,做到及时报送、应报尽报,确保不漏1人,切实维护人才权益。 
3、要规范申报程序。凡符合《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含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下同)条件的对象,由人才引进单位及主管部门填报《引进人才确认申请表》一式四份,附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申报函、引进人才名单一份,以及《引进人才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签章后,送我局审核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经批准后可按照《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与相关优惠政策配套实施,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法律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4号)文件精神,“依据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引进到我省工作的人才,其引进人才身份确认和到岗工作时间均在2016年9月9日(含当日)之后的,其生活津贴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发放,发满5年”。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宣传媒介以及线上线下招聘会等时机,广泛宣传省引进人才政策,增强我市人才政策吸引力。 
二、要强化工作落实力度。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省引进人才申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切实把省上支持政策落到实处,要认真对照《指导目录》规定条件,按照《引进人才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和时限,认真、及时做好本地、本单位从省外、海外引进人才及申报工作,做到及时报送、应报尽报,确保不漏1人,切实维护人才权益。 
三、要规范申报程序。凡符合《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含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下同)条件的对象,由人才引进单位及主管部门填报《引进人才确认申请表》一式四份,附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申报函、引进人才名单一份,以及《引进人才确认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经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签章后,送我局审核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经批准后可按照《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与相关优惠政策配套实施,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3. 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1补贴

法律分析:在福州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享受酒店式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补贴、安居型商品住房等人才住房保障。在福州市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租赁费用由政府、用人单位、人才个人各承担三分之一。
法律依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2021年福州人才补助政策,福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
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
(一)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
(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
六、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
多渠道筹集一千套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租赁费用由政府、用人单位、人才各承担三分之一。
七、允许各类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不限”
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优先用于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进行,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限制。

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1补贴

4. 福建人才引进政策2021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类人才、B类人才和C类人才,适用于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和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认期内,高层次人才取得新业绩满足更高层次人才对应条件的,可随时申请晋级;晋级后,认期重新计算。认期满后,若要继续享受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支持,须重新认定。   (二)人才认定  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人才按程序直接认定为相应层次福建省高层次人才, 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授权各设区市组织部门及省人社厅开展,以其为认定单位。主要程序一般包括网络申报、分级审核、社会公示、研究认定、发文确认、报备发证。市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和公布。  待引进人才可先行按引进人才资格条件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进行预认定。获得预认定资格的待引进人才,正式落地我省后(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注册企业后),确认为相应层次高层次人才,按引进人才进行管理,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认期自落地我省之日起计算。预认定资格半年内有效。  人才在设区市内流动的(不含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流向其他县),继续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认期继续计算。由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平潭等地往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等地流动的,以及由设区市依据2020年版《认定条件》B类第(五)条、C类第(七)条自主认定的人才跨设区市流动的,须向流出地报备、在流入地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计算认期。  二、基本资格条件  省级高层次人才应符合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3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3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7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A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B、C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5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5. 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补贴

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补贴如下:1.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一)对被认定为A、B、C类人才的海外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二)从国内引进被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三)福建省引进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和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州市三级创业创新人才,可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30万元的住房产权份额,分别为100万元。或者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的租金补贴(共三年)。2.引进博士奖励劳动合同。实施后给予30万元,分三年等额分配。国内“双一流”高校、境外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机构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荣荣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年满三年。实施一年后,硕士30000元/人,本科15000元/人。3.对认定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税收优惠。对认定企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年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缴纳不低于3万元,年工资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以上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为5年。4.推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推荐境外高层次人才为创新创业融资。引进人才后确定为A、B、C级人才的,分别予以推荐。推荐机构或推荐人各20万元、10万元、5万元。5.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及博士后出站奖励。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出站后继续在荣昌工作的博士后,三年内给予人才奖励30万元。6.酒店式人才公寓多渠道招聘。多渠道招聘1000套酒店式人才公寓,为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出租。三分之一的租金由政府、雇主和人才承担。7.允许各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允许各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申请使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安排产业园区不少于30%的配套用地作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7%的配套办公、生活用地上布置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纳入保障性住房项目目录条件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可在用地、资金、税收等方面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优惠政策。8.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限”。空缺院校优先引进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的硕士研究生人才。招聘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结构比例、绩效工资等限制。法律依据: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技术的主要专业领域是我省急需的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重点是生物工程、海洋技术、农业新技术、环保技术、新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金融管理、外经外贸等。凡我省急需紧缺的青年专业人才,不受专业限制均可引进。

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2补贴

6. 福建人才引进政策2021

法律分析:1突出指导性,紧贴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根据“十四五”规划建议对产业发展的定位和产业布局的实际情况,突出“高精尖缺”和“多点多极支撑”人才供需,聚焦电子信息和数字产业等。2把握差异性,引导人才向重点区域流动。根据福建省不同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和山区、欠发达地区人才引进工作的实际困难,注重因地制宜。3体现科学性,合理设置专业和条件要求。根据产业、行业、领域和岗位的情况,以及专业技术、经营管理、特殊技能等各类人才的特点,从实际需要出发,提出引进原则条件要求。4注重实效性,完善配套支持和服务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对引进符合指导目录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等待遇。鼓励各地、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对引进人才给予相应支持。
法律依据:《福建省2021-2022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 (二)对核拨、核补事业单位引进的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以及认定为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A、B两类人员,符合当年度《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条件的,可以同等享受上述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三)其他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仍按闽委发〔2000〕10号、闽人发〔200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7. 福州人才引进政策

法律分析: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年龄限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年龄放宽到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不限年龄。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吸引引进人才和高校毕业生来榕落户的五条措施》
第一条 放宽高校毕业生落户年龄限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留学回国人员,本科学历毕业生落户年龄放宽到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落户不限年龄。
第二条 取消高校毕业生及引进人才落户就业创业限制。引进人才和符合年龄、学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不再作为落户条件。

福州人才引进政策

8. 福州市人才引进政策

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国内高层次人才,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解决我市重大工程和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难题,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所急需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博士生导师或在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空白项目的人员;在国内外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我市紧缺或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第三条高层次人才的服务方式(1)担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2)担任我市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3)担任我市行政管理部辩护人的顾问或咨询专家;(4)来我市讲学或进行咨询活动;(5)在我市高新技术或新型学科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第四条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高层次人才实际能力、水平和成果进行考核认定,并出具考核认定书,作为聘任职务、兑现待遇的依据。第五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长期定居的可以迁入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短期工作的也可以不迁入户口,并确保来去自由。第六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高额的限制,由接收单位分别向市编委、人事局、劳动局提出申请,专项批办。第七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定居工作,其配偶和子女的工作由有关部门优先安排;其子女上中小学或入托的,教育部门应予优先安排。第八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居工作,其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和本协商从优解决,其住房面积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执行,用人单位发给不低于1.5万元的安家费。第九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用人单位要发给生活津贴:学科带头人以及重大科技工程目主持人、拥有专利、发明或专项技术并属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急需的空白项目的人员,每月500元;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每月200元;对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榕工作需要支付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和对方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规定的工资标准,对志愿服务者,用人单位应给予不低于每天100天的补贴。第十条高层次人才来榕工作,可向市科委申请科研经费,经市科委审批后,可获得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2~5万元;第十一条建立引智专项基金。1999年市财政在原有基础上增拨100万元,专门用于招聘高层人才和引进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高科技术项目,对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进行资助、奖励以及用于开展其他与引智有关的工作。第十二条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榕工作,可由用人单位向市引智办立项申请资助国际旅费和部分生活费。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学者的项目经论证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申请有偿使用引智专项基金或申请贷款贴息。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一)向国外市场成功推销福州产品的,按双方协议兑现资金或按税后留利的1%至8%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开发新产品的,可按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3%至6%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对自带项目的,可按该项目投产获利三年内最高一年税后留利的10%至12%提取一次性奖金。(四)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应根据其效益的明显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上述报酬的奖金个人所的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第十四条允许高层次人才以拥有的高新技术入股,作价总金额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30%。高层次人才在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2021年福州人才补助政策,福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三)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福建省引进高层次A、B、C类人才和福州市三个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分别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补贴(共发放三年)。二、给予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奖励(一)对经认定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分三年等额发放。(二)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奖励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5年。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级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五、给予新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和出站留榕博士后奖励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分三年发放。六、多渠道筹集酒店式人才公寓多渠道筹集一千套酒店式人才公寓,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租住,租赁费用由政府、用人单位、人才各承担三分之一。七、允许各类园区企业自建人才公寓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在工业园区的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中安排不低于30%用地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在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的办公生活配套用地内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八、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三不限”事业单位空余编制优先用于引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急需型人才。招聘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采取直接面试考核方式进行,可不受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绩效工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