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是什么意思

2024-05-18 16:39

1. 免税是什么意思

免税的意思是:免缴税款。
免税的定义
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免除全部应纳税款,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扶持或照顾的特殊规定,是世界各国及各个税种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

免税分类 
1、法定免税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
2、特定免税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

3、临时免税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

免税是什么意思

2. 免增值税是什么

法律分析:免征增值税是不征收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税项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免税的问题

我国的增值税是对应税项目在各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计征的,其征收方式是环环相扣的链条式,任何一个环节征税或抵扣不足,都会导致该链条的脱节,使税负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正因如此,使得免税在某些情况下不但不能给纳税人增加利益,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一)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将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对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以前环节已交增值税将不能向后转移,而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并成为下一环节纳税人购入原材料成本的一部分。下一环节纳税人为维持其利润,必然要将上一环节未能抵扣而转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额体现在其产品销售价格中。所以,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 
举例说明:假设某产品从开始生产到最终退出市场流转进入消费领域经过如下环节,相关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各环节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1、甲公司将原材料加工成A产品,进项税额100元,销项税额120元;2、乙公司购入A产品进一步加工成B产品,销项税额140元;3、丙公司购入B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销项税额160元。如果不存在免税环节,产品在以上流转环节中共产生增值税税负160-100=60(元)。下面分析在不同环节免税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影响,假设各环节产品销售价格不变:� 

  1、甲公司A产品享受免税,甲公司增值税负为0,购买原材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转入原材料成本。乙公司购入A产品加工成B产品销售后,应计提销项税额140元,无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增值税税负为140元,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0+140+20=160(元)。� 

  2、乙公司B产品享受免税,同理,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20+0+160=180(元)。� 

  3、丙公司C产品享受免税,则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20+20+0=40(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产品最终进入消费领域从而退出市场流转时免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才会降低。如果对中间产品免税,则其所免税款在整个流转环节中并未被真正免掉,而是要由下一环节纳税人负担,同时由于免税环节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转入产品成本,因此免征环节越往后,纳税人总体增加的税负也越高。上述分析还没有考虑购买免税产品的纳税人由于所购产品免税,使成本增加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维持利润而提高售价后所增加的增值税税负。因此,对于购买免税产品的纳税人,如果可以从其他渠道以合适的价格购入非免税产品,他必然会选择不购入免税产品,从而势必影响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的产品销售。� 

  如果增值税由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方式改为免征,影响将更大。以生产尿素企业为例,2005年7月1日前,其增值税的征收办法为先征后返50%,2005年7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上述政策调整为暂免征增值税。这本是一项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积极举措,却使以外购尿素为原料的企业在该政策调整后,增值税税负、产品成本都严重增加。为此,一些以尿素为原料生产三聚氰胺、尿醛胶的企业,在该政策调整后采取了兼并其上游产品生产厂家或增加尿素生产线等措施,这作为一项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因此对于生产的尿素主要作为下游厂家原料的企业,他们要求再改为先征后返甚至放弃免税待遇的呼声会更高。

增值税免税的问题

4. 增值税免税

免征增值税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税总局对属于某一税种中征税范围的项目暂不予以征税,免征税只是某个项目不涉及应纳税额。

5. 增值税免税的问题

我国的增值税是对应税项目在各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计征的,其征收方式是环环相扣的链条式,任何一个环节征税或抵扣不足,都会导致该链条的脱节,使税负在不同环节间发生转移。正因如此,使得免税在某些情况下不但不能给纳税人增加利益,反而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一)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将增加纳税人的总体税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因此,对非最终产品的免税,免税产品销售价格中包含的以前环节已交增值税将不能向后转移,而是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并成为下一环节纳税人购入原材料成本的一部分。下一环节纳税人为维持其利润,必然要将上一环节未能抵扣而转入产品成本的增值税额体现在其产品销售价格中。所以,对非最终产品免税,一方面免税环节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将直接体现为增加产品流转总过程的增值税税负,同时也将使一部分增值额被重复征税,而且免税环节越往后,增加的税负及重复征税部分也越大。
举例说明:假设某产品从开始生产到最终退出市场流转进入消费领域经过如下环节,相关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各环节不考虑其他进项税额:1、甲公司将原材料加工成A产品,进项税额100元,销项税额120元;2、乙公司购入A产品进一步加工成B产品,销项税额140元;3、丙公司购入B产品销售给最终消费者,销项税额160元。如果不存在免税环节,产品在以上流转环节中共产生增值税税负160-100=60(元)。下面分析在不同环节免税对纳税人总体税负的影响,假设各环节产品销售价格不变:?
1、甲公司A产品享受免税,甲公司增值税负为0,购买原材料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转入原材料成本。乙公司购入A产品加工成B产品销售后,应计提销项税额140元,无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其增值税税负为140元,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0+140+20=160(元)。?
2、乙公司B产品享受免税,同理,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20+0+160=180(元)。?
3、丙公司C产品享受免税,则甲、乙、丙共产生增值税税负20+20+0=40(元)。?
由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只有在产品最终进入消费领域从而退出市场流转时免税,纳税人的总体税负才会降低。如果对中间产品免税,则其所免税款在整个流转环节中并未被真正免掉,而是要由下一环节纳税人负担,同时由于免税环节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转入产品成本,因此免征环节越往后,纳税人总体增加的税负也越高。上述分析还没有考虑购买免税产品的纳税人由于所购产品免税,使成本增加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维持利润而提高售价后所增加的增值税税负。因此,对于购买免税产品的纳税人,如果可以从其他渠道以合适的价格购入非免税产品,他必然会选择不购入免税产品,从而势必影响享受免税待遇的纳税人的产品销售。?
如果增值税由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方式改为免征,影响将更大。以生产尿素企业为例,2005年7月1日前,其增值税的征收办法为先征后返50%,2005年7月1日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上述政策调整为暂免征增值税。这本是一项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积极举措,却使以外购尿素为原料的企业在该政策调整后,增值税税负、产品成本都严重增加。为此,一些以尿素为原料生产三聚氰胺、尿醛胶的企业,在该政策调整后采取了兼并其上游产品生产厂家或增加尿素生产线等措施,这作为一项税收筹划,实际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因此对于生产的尿素主要作为下游厂家原料的企业,他们要求再改为先征后返甚至放弃免税待遇的呼声会更高。

增值税免税的问题

6. 免税额是什么意思

免税额也称免征额,是指税法中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减免税额是减税金额和免税金额的统称。所得税减免税额是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能够减免的税额另外还有一部分是直接免税的的收入,这两部门的合计就是减免税总额。累计免税收入是指本年的符合条件的收入的内容具体如下: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4、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5、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7. 增值税免税跟免增值税有什么区别吗?

零税率和免税的区别为:概念不同、适用时间不同。具体概念不同:1、零税率: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2、免税:属于原本需要征税的而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具体适用时间不同:1、零税率:纳税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2、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国际运输服务。起点或终点在港澳台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属于港澳台运输服务。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或者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以及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内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

增值税免税跟免增值税有什么区别吗?

8. 什么是免税

免税指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政策,给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一种鼓励或特殊照顾。
 
 法定免税是指在税法中列举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有税收立法权的决策机关规定,并列入相应税种的税收法律、税收条例和实施细则之中。这类免税条款,免税期限一般较长或无期限,免税内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旦列入税法,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修改或取消。这类免税主要是从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宏观发展及产业规划的大局出发,对一些需要鼓励发展的项目或关系社会稳定的行业领域,给予的税收扶持或照顾,具有长期的适用性和较强的政策性。
 
 特定免税是根据政治、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和贯彻税收政策的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情况专案规定的免税条款。这类免税,一般是在税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的政策措施,或者是在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后作出的免税补充条款。这类免税,一般由税收立法机构授权,由国家或地区行政机构及国家主管税务的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免税范围较小,免税期限较短,免税对象具体明确,多数是针对具体的个别纳税人或某些特定的征税对象及具体的经营业务。
 
 临时免税是对个别纳税人因遭受特殊困难而无力履行纳税义务,或因特殊原因要求减除纳税义务的,对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给予豁免的特殊规定。这类免税一般在税收法律、法规中均只作出原则规定,并不限于哪类行业或者项目。它通常是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免税,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的特征。因此,这类免税与特定免税一样,一般都需要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核批准后,才能享受免税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