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有资格证可以考吗

2024-05-19 03:51

1. 信托业有资格证可以考吗

有的。不过这个资格不面向社会,培训和考试只面向当前的信托公司员工,只能通过信托公司内部报名。大学生和社会人员没有资格报名的!

2012年12月,信托业从业人员培训教材14日正式发行,共四本:《信托基础》《信托法务》《信托公司经营实务》《信托监管与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2013年7月份,信托业协会组织了信托业全员培训首期班,共有来自58家信托公司及协会的105名学员参加了本期培训。岁后每年都有培训,培训期间,对四门科目分别进行了考试,通过获得协会颁发的《信托业全员培训合格证书》。

信托业有资格证可以考吗

2. 信托业有资格证可以考吗

是的,但这一资格并非面向社会,而培训和考核只针对目前的信托公司员工,只能通过信托公司内部注册。大学生和社会人员都没有资格申请。

2012年12月,信托业员工培训材料正式发布第十四份,共有信托基金、信托法律事务、信托公司业务实践、信托监管和自律四份。
由中国信托协会编撰,中国金融出版社2013年7月出版,信托业协会为信托业全体成员举办了第一期培训班。来自58家信托公司和协会的105名受训人员参加了培训,以后每年都有训练,培训期间,分别对4名受试者进行了测试,并通过了协会颁发的信托业培训证书。

3. 信托业有资格证可以考吗

有的。不过这个资格不面向社会,培训和考试只面向当前的信托公司员工,只能通过信托公司内部报名。大学生和社会人员没有资格报名的!

2012年12月,信托业从业人员培训教材14日正式发行,共四本:《信托基础》《信托法务》《信托公司经营实务》《信托监管与自律》。
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编写,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 2013年7月份,信托业协会组织了信托业全员培训首期班,共有来自58家信托公司及协会的105名学员参加了本期培训。岁后每年都有培训,培训期间,对四门科目分别进行了考试,通过获得协会颁发的《信托业全员培训合格证书》。

信托业有资格证可以考吗

4. 如何取得信托从业资格

信托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而信托从业人员取得信托从业人员资格有三种途径:
第一种:可以通过参加统一的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

第二种:取得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此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银监会将授权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负责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组织、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及信托从业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种:对于信托经理,《征求意见稿》做出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为每个信托项目至少指定一名信托经理。”而对于信托经理的任职条件,银监会设定了三道“门槛”: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信托执业证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五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未被银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已经届满;有三年以上信托从业经历或五年以上金融相关领域从业经历,具备统筹、协调、管理具体信托项目的知识和技能。

5. 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必须一次性全过吗

不是
前可见资料记载中,仅于2005年年末由中国信托业协会及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起过《信托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建议稿)》的讨论。

讨论内容涉及信托从业资格,信托经理资格,信托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信托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等多个方面。但后续似乎未能得到监管层的有效回应,随即销声匿迹至今。

2007年1月中国银监会颁布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第23条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但所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迄今未见明确。

故此截止本答案提供之日,有关信托从业资格,特别是信托执行经理的认定,仍是以各信托公司内部自行认定为准,并刊载于相关对监管机构及投资者的信息披露文件中。

另,就个人意见,鉴于“信托”本身属于“法律概念”范畴,实质上当前市场上更多的是构建于“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的银行信贷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及涉及产业投资市场领域股权投资业务等,仅就“信托从业人员”而定的专项准入资格的条件设定等,将仍是一件十分纠结的工作。

相对应的,如我国台湾地区等实质以“公募、基金化”运作“信托业务”的地区和国家,参照基金管理等基本要求,并辅以对信托基本法律常识,特别是结合有关判例法项下案例评析,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已经成为常态。有兴趣的话,可自行查找。

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必须一次性全过吗

6. 信托从业资格考试几门课程啊

一、报考一般信托经理资格(A 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5、《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6、《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7、2006 年新会计核算办法
8、《信托从业人员反商业贿赂及相关职务犯罪管理办法》
9、银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颁布的相关信托制度
10、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 25 日下发的《档案管理办法》
11、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下发的《关于档案移交相关事宜的通知》
12、 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下发的《关于档案移交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13、 公司于 2010 年 4 月下发的《房地产信托业务初始划款核准办法》
14、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23 日下发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管理办法》
15、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下发的《关 于风险管理部承接数据录入相关事宜的通知》
16、 注册会计师考试书目:《审 计》《 税法》《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
1 7、 公司《员工手册》
1 8、 公 司《员工行为规范》
1 9、 公司《保密协议》
20、 公司《员工廉洁自律承诺书》
21、 公 司《假期管理制度》
22、 公司 《员工商务礼仪培训教程》

7.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遵循什么基本要求

一、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要求
依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时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审查。
三、信托投资的风险
第一.凡是投资都是存在风险的,所以投资者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要注意投资的安全性,根据投资标准可以大致对产品的风险等级做出判断。就比如能源领域的信托来说,投资房产等信托项目的风险就会略高,但是风险跟收益都是成正比的,你风险高收益也一样高。还有就是投资者在进行信托投资中,对信托产品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了解也是相当重要的。
第二.投资者们要记住信托产品都是有相对应的投资期限的,这也是选择产品时需要注意的一点。在确定产品之前要进行多方面的了解。例如,信托产品的期限种类。信托产品期限一般都有一年,两年,开放式等多种选择,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自己合适的产品。
第三.在投资期间,投资者们要时刻关注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因为大家都清楚知道信托产品时不能提前支取的,所以对产品运行期间能否转让的了解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投资者们选择了这类型的理财产品,应该自身做好规划,避免流动性带来的风险,投资者们投入的资金最好应该是闲置资金。
第四.在这个投资理财盛行的社会,投资者们应该注意要避免盲目跟风投资,要选择适当时间投资,而且投资时要综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这样才能在信托投资期间将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遵循什么基本要求

8. 信托行为应具备哪些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3、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一、信托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2、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3、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4、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