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的介绍

2024-05-17 09:19

1. 河北省卫生厅的介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河北省卫生厅和河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2013年11月12日8点,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式挂牌。

河北省卫生厅的介绍

2. 河北省卫生厅的简介

河北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3. 河北省卫生厅医政处

河北省卫生厅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合作路42号 
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制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联系电话:0311- 85989735

河北省卫生厅医政处

4. 河北省卫生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三)将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水处理剂等国产涉水产品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四)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交给事业单位。(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六)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七)增加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5. 河北省卫生厅的其他事项

(一)管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卫生厅的其他事项

6. 河北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制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二)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制订全省药物政策;拟订全省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指导食品安全检验,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四)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六)制订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七)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制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制订全省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九)参与起草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相关政策,指导制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十)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十一)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组织建立规范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制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十二)组织制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十三)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十四)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十五)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负责省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事宜。(十七)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7. 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14个职能处(室):综合处组织起草省长讲话和其他重要文稿;负责省长批件和交办事项的催办、反馈及有关会议、活动的会务和组织工作。秘书处办理办公厅机关厅务综合工作;办理省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以及办公厅党组会议、厅务会议等会议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承办省政府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的联系工作;办理省政府部门召开全省会议的审核和省政府领导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办理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审核把关、印发、文电运转、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省政府及办公厅印鉴、保密、值班、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河北政报》和《省政府大事记》的编辑工作。  综合一处  办理体改、监察、审计等方面的工作综合五处  办理建设、国土资源、环保、交通、人防、民航、民族宗教、公安、安全、司法、信访等方面的工作综合二处  办理发展计划、财税、统计、物价、人事、外事、侨务、政策研究、金融、证券、保险、重点项目、台湾事务、保密等方面的工作综合六处  贸易处(河北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对外对内开放、外贸外经、工商行政管理、物资储备、海关、商检、粮食等方面的工作综合三处  办理农业、水利、林业、乡镇企业、畜牧、水产、供销、气象、扶贫、农业开发、民政、救灾及涉军等方面的工作综合七处  办理卫生、体育、旅游、地震、政府法制等方面的工作综合四处  办理经贸(含口岸)、工业(含国防科技工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产业、邮电、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方面的工作综合八处  办理教育、科技、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档案、地方志、社会科学、残疾人等方面的工作信息处负责信息的收集、选择、提供、反馈工作;编发信息刊物;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有关信息;指导省政府各部门、驻外办事机构及市县的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公厅阅览室。人事处负责办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出国政审手续;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挂靠单位的人事工作。督查室督促检查办公室(对外称河北省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办公室,简称省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协调、指导厅内的督查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省人大常委会交办事项,省政协委员建议案的催办、反馈工作;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督查与提案工作。行政处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住房、车辆管理和接待、职工生活服务、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

8. 石家庄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卫生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卫生工作重大政策,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行政事务、资产、房产、信息、督查、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信访、保卫、接待、后勤工作;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二)人事处负责局机关科级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管理,承办人事任免工作;拟订全市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员调配、人才引进、劳动用工、工资福利、外事等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资格认定和聘任,组织指导直属单位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指导护士资格考试工作;牵头组织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卫生事业财务管理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事业统计及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医疗收费标准;协调管理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四)执法监督处(政策法规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卫生规范和条件;指导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和监督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业务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制定全市卫生立法规划,组织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政策,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卫生系统普法工作。(五)疾病控制处(卫生应急办公室)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市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员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治工作,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组织指导计划免疫接种规划的实施;拟订健康教育、健康促进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指导县(市)、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组织实施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六)农村卫生管理处拟订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卫生服务和业务工作;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完善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涉及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才培养的有关规划并协助实施;拟订卫生支农相关政策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农村卫生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县(市)、区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及相关管理工作。(七)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急救网络、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监督指导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实施;指导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城市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服务标准,指导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城市医疗支援农村医疗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对灾害、恐怖、中毒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八)中医处拟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组织全市中医药科研及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许可,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管理;协调处理医疗纠纷。(九)药政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药品使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承担对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政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十)妇幼卫生处拟订实施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拟订全市妇幼卫生技术标准、规范;依法对妇幼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妇女、儿童健康措施的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十一)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市医疗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指导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带头人培养;组织协调重点医学科研攻关以及卫生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指导医药卫生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组织实施继续医学教育;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十二)干部保健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干部保健工作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承担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协助开展省保健对象以上及重要外宾在石家庄市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负责市保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三)爱卫处组织指导全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拟订实施爱国卫生政策、法规并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及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卫生村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对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拟订全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控烟工作。党务工作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落实局党委安排的各项工作;检查党委有关会议、决议执行落实情况;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及群团组织等项工作。老干部处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纪委(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