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线索移交规定

2024-05-18 23:54

1. 审计线索移交规定

法律分析: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会商分析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委局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分类处理。
(一)对涉及县级干部或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问题线索,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
(二)对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且情节轻微的问题线索,交县(市)区、开发区纪委(纪工委)、纪检监察派出(驻)纪工委(纪检组)调查处理;                 
(三)对影响较大、问题较严重的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线索,交委局机关相关室办理;
(四)对线索清晰、内容较为简单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直接调查处理;
(五)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或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单位)或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审计线索移交规定

2. 案件线索移交规定

法律分析:一、案件线索管理要设置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人。
二、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要严格履行,对查阅案件线索的人员要履行审批手续。
三、对移交的案件线索材料,要立档装订成卷,按线索提供的时间顺序编号,并将线索内容尽可能详尽写明。
四、对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归档编排,详尽提供给办案人员,并做好随时将查办情况反馈给上级。
五、对执法执纪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登记好时间及案件相关内容。
六、案件办理当中,指定一个办案人负责线索材料的保管,避免多管、谁都不管的现象。
七、没有领导审批等手续,严禁把案件线索材料借给其他部门和人员。
八、严禁其他单位和人员复印、摘抄线索材料。
九、案件需要移送或移交其他部门时,一定要填写送达回证,注明接收人。
十、要严格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3. 案件线索移交规定

一、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有哪些1、审计案件线索移交规定如下:(1)对涉及县级干部或涉案金额较大的重大问题线索,转案件监督管理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2)对影响较大、问题较严重的涉及党风政风等问题线索,交委局机关相关室办理;(3)对线索清晰、内容较为简单的问题线索,由预防腐败室直接调查处理;(4)对涉及垂直管理部门或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二、哪些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案件线索移交规定

4. 关于案件线索移交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案件线索移交的法律规定
案件移送的规定有: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该条同样规定,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从上述几个具体条文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自诉案件采取的态度是“自诉优先,公诉干预”的原则。
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审理中发现涉嫌犯罪,且不构成民事责任承担的,例如发现案外人涉嫌盗用、私刻单位公章从事诈骗的行为,作为民事被告的单位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全案移送。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
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没有被拘留或没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
事拘留,最长时限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
一般情况下,当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然后法院会在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首先确认当事人是否具有管辖权。当法院没有管辖权时,需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也可以避免法院推诿案件或争夺管辖权。

5. 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如何处理

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应积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是审计署五年发展规划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的审计方法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对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加强反腐倡廉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多年审计实践,认为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及时发现并抓住经济案件线索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从加强审计的广度和深度入手,强化质量抓线索            (一)减少审计“空白点”。审计监督的本质是发现问题,面广量大视野才能让视线更开阔。才能及时跟踪发现需要修补的问题。审计的目标要从扩大审计的广度入手,一是扩大审计覆盖面,减少审计监督的“空白点”。实践表明,全面审计和突出重点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审计对象如果长期脱离审计监督就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强调审计深度的同时,也要适当扩大审计覆盖面;二是“三个围绕” ,即围绕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展审计工作;围绕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开展审计监督;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审计监督。三是从纠正一个单位或单个问题上升到纠正一个行业或一个领域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上来。            (二)突出审计“着力点”。查深查透问题是审计职责所在。首先审计质量要经得起历史考验,提高审计质量是深入做好审计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审计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的重要举措。在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立足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做到事实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要做到准确无误。其次审计的内容要有深度,从单纯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上升到绩效审计等多个审计内容相结合上来。审计结果不仅要全面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金融活动的状况,而且要反映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问题。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查处财经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上升到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高度上来。            二、从加大违规问题的查处入手,科学审计抓线索            依法查处问题是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因此,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能够处理的问题,要依法作出处理,充分发挥审计抵御消灭违法违规问题的作用,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在实际操作中应利用审计成果是发挥审计 “护卫舰”的重要职能。在审计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注重审前调查,加强综合分析,不就账查账。二是分析复核疑点,注重运用分析性复核审计方法查找重大经济问题疑点,进行调查分析,确定审计重点、疑点。三是抓好突击盘点,突击盘点被审计单位库存现金,注意发觉舞弊行为的疏漏点,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四是注意观察积累,收集与被审计单位相关联的其他单位的线索和信息,为以后发现案件线索打基础。五是调查核对疑点,注意把疑点调查分析清楚、主要问题核实准确,使违法违规者主动交待违纪事实。            三、从加大审计结果的利用入手,突出重点抓线索            综合利用审计项目的实施可以产生的一系列审计成果,综合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抵御、消灭、修复功能。通过审计报告、决定、信息和审计移送,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对侵入被审计单位“病毒”的抵御消灭和制度修复功能,扩大审计影响,提高审计地位。一是突出民生关键点。加强对强农惠农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党的惠民政策资金不打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二是锁定侵权易发点。把财政财务收支数额大、有财政资金分配权和行政审批权、群众反映问题多的部门和单位纳入重点审计对象,注重查深查透,让违法违纪者无藏身之处。三是化解群众聚焦点。针对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和焦点问题,及时介入审计,分析排查案件线索,促进社会政治稳定,惩处违法违规者。

审计过程中监察机关发现案件线索如何处理

6. 如何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和抓住案件线索

  审计人员应具备过硬的审计专业技能,除了要熟晰审计、会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具备发现案件线索的特殊专业技能,包括审计职业敏感度、较强的洞察力和高度的综合判断力。

  审计职业敏感度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在长期的审计实践中形成的一种习惯,职业敏感度越强的人越善于从珠丝马迹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比较隐蔽的问题并准确把握问题实质。

  敏锐的洞察力可以帮助审计人员找到解决问题的着眼点,即从哪方面着手可以有效地取得对问题正确判断的依据。例如在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制审计调查中,针对面广量大的转制资料,难以短时间内查找出案件线索。

  综合判断能力需要审计人员从微观层面进行甄别,更需要从问题的宏观层面进行剖析,分析问题的产生和发展脉络,在统筹分析基础上才能对所掌握的材料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总结,找到问题实质。

  针对当前经济案件高发的新情况,必然采用有效的审计方法,才能有效地发现和抓住案件线索。一是要做好资料收集。 二要从账户入手查源头。三是要从严从细审核原始证据。 四是要运用逻辑推理法。五是要及时移送案件。

  审计人员一定要有发现案件线索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审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脚踏实地、尽心尽责,认真履行好审计工作责职。

7. 什么是审计线索?

审计线索是一种
审计证据
。一般是指是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据此可能进一步发现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或对某些违纪违规事实能够验证的证据。审计线索是审计过程的中间证据,和其他证据联合起来才能具备完整的证据链条,形成审计认定事实的最终证据。

什么是审计线索?

8.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

1.一是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线索。严格遵循审计科学的客观规律,遵照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照各项审计工作方案,以真实性为基础,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通过精心筛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一一“过堂”...
2.二是突出关注重点内容,选准发现案件线索的突破口。在审计过程中,着重关注三个重点:【摘要】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提问】
1.一是以真实性审计为基础,全面掌握和分析案件线索。严格遵循审计科学的客观规律,遵照审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按照各项审计工作方案,以真实性为基础,对审计内容进行全面审计,并通过精心筛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一一“过堂”...
2.二是突出关注重点内容,选准发现案件线索的突破口。在审计过程中,着重关注三个重点:【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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