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024-05-04 14:52

1.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什么是软件开发企业 

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专门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用于销售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和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 

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 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财软联盟,全新资讯 

3.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年度”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25号)) 
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软件开发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申报要求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如何取得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呢?《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 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2. 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3. 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3. 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业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即使通过认定,但实际经营中经年审未达到指标,同样会被取消优惠。 

减免税审批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才可以申请减免税优惠。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属于报批类减免。企业在申请该类减免税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软件企业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审批作出如下说明,该类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年度所得税减免手续。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运用上述优惠政策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国家对软件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一些企业是软、硬件兼营企业,在财务方面混合核算,但《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明确规定,凡软、硬件兼营的,要求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划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 
2. 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税务局退回的这部分税负超过3%的税款,是明确规定其用途的。即必须是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企业对软件产品开发助力。软件企业应正确使用这笔退税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力,假如将税款挪作他用,将会失去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2. 软件企业认定的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38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3]112号)以及其它相关文件规定:1、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经批准从事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业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可据实扣除。3、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A、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B、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4、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款。5、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6、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7、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8、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营业税: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694号)的规定: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凡符合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技术转让与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三、个人所得税:根据京财税[2002]448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获得北京市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基金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给境内依法设立了企业法人的企业;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者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祖航被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期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4.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是什么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5. 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的条件是什么?

6. 软件企业认定的产业政策

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文件中,制定了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该认证分为5级,最高级别为5级,有不同的奖励资金。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7. 请问软件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证的益处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2.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软件企业工资支出扣除。对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财税字[199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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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软件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8.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通过认定后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对我国的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的各项收入等所收取的税收。直白的说,企业的各项收入所需征收的税收就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一定要上缴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规定企业必须上缴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种: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有以下几种: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所得税地区投资优惠:
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沿海开放城市(地区)税收优惠、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
2、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到30%的企业所得税。
3、基础产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能源、交通行业,不受区域限制,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再投资退税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是,如果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5、鼓励兴办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减半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
6、对能源、交通、港口、码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上述规定更长期限的免征、减征优惠待遇,或者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免的优惠待遇。
7、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