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

2024-05-19 05:58

1. 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

问题1:  1。公司较小可不设立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题中设立了董事会还设执行董事,矛盾;2。公司董事不能担任公司监事,吴某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问题2: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反对的应收购其股份,不收购其股份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他们的反对无效。
问题3: 题中所述为吸收合并,a公司依存,该公司解散,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纯手打,本人大三法学专业学生,可能分析的不全,仅供参考,望采纳

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

2. 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文东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4岁)相识。2010年7月21日,冯文东到张某某与被害人李仲鹏(殁年25岁)合租的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某小区的一房间内,依约定与张某某玩SM游戏(即性虐待游戏)。次日零时许,冯文东因琐事与张某某、李仲鹏发生争执,遂持张某某屋内的菜刀及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砍、刺二人颈部、胸背部及腹部数十刀,致二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之后,冯文东将李仲鹏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元)、OBEE牌手机一部(价值30元)、钱包一个(价值10元)及现金1000余元盗窃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文东与他人产生矛盾后,持刀杀死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实施杀人行为后,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文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宣判后,被告人冯文东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冯文东死刑。
(三)典型意义被害人张某某本系男性,去泰国做了变性手术后,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性虐待游戏培训班及招募性虐游戏伙伴。被告人冯文东通过网络知道张某某招募性虐游戏伙伴后,即与张某某联系并自愿付款1500元,让张某某对其实施性虐待。游戏过程中,冯文东因害怕自己被捆绑后,张某某会将其杀害,二人因此发生争执,遂持刀捅死张某某及与张某某共同租房的被害人李仲鹏。该案的审判,清晰地向社会传达了网络的虚拟性介入到个人隐私生活的风险,希望广大网民对此要提高警惕,并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避免惹火烧身。

3. 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

1、关某要求查看账目,遭到拒绝是不可以的,身为合伙人,关某有权力查看账目。
2、邢某私自开走自己用做出资的汽车,同时拉走了一车的货物是不允许的,既然已用作出自,该财产即为合伙企业公共财产,且退伙应该由其他合伙人同意才可以。
3、孟某认为瓷砖是邢某进的货,而他们三个的合伙人约定邢某是不负责进货的,所以进货时他的个人行为,故让瓷砖厂找邢某所要欠款是不对的,合伙企业中,合伙 人对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进货应该为企业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即使现在原合伙企业已经散伙,散伙前赵武依然应当由全部合伙人承担债务。
4、关某在进货时将吴某撞伤,赔偿责任应当由合伙企业承担,孟某说吴某是被关某撞伤的,与自己无关,让吴某去找关某索赔是不对的。
5、合伙企业的成立应该有书面章程,而非口头约定即可。

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

4. 经济法作业案例分析

中国政府采取的经济措施不只仅就经济法可以处理得了的,但有其内容,政府采取的措施要考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政治、军事、科技、医疗、社保、教育等等方方面面,这4万亿不是投入了扩大内需、我国的医疗改革谁说成功?有哪个国家够胆说医疗改革成功?我国的经济率谁说先回暖?不怕笑死人!真实的数据资料在哪?
法律体系永远落后于社会实践的不会超越经济基础的!措施是要正确,首先要有科学的调查,准确的统计数据,科学的分析,要用科学的客观规律应用到客观实践中去措施才正确,才能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5.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企业在10日内报价。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并要求甲企业在10日内回复;甲企业按期回复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企业在未签订书面合同 的情况下按甲企业提出的条件发货,甲企业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也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货物价格下跌。甲企业遂提出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要求乙企业尽快取回货物。乙企业不同意甲企业的意见,要求其支付货款。随后,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甲企业 传真、乙企业报价 、甲企业 回复行为的法律性质。
  2)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乙企业发现甲企业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企业可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答:(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 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 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6.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A县与C、D、E、F四县相邻。A县某加工厂与B县某食品厂于1996年10月8日在C县签订一真空食品袋购销合同。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D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E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C县和E县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E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F县车站发货。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和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6万多元。两厂之间协商多次未果,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陈某咨询。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B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现问:

(1)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请说明理由。

 (2)E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3)C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4)D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5)F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6)A县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7)如果你是陈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提出来的要求?为什么?

 [答案]

(1)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并不存在,该仲裁协议无效。

(2)E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中选择E县法院管辖不合法。

(3)C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条款无效。

(4)D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合同虽然约定履行地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并不在D县,因而D县法院无管辖权。

(5)F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合同中虽约定了履行地点为D县,但实际履行地为F县,因而F县为履行地,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

(6)A县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在合同纠纷诉讼中,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7)陈律师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陈律师可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责任纠纷起诉,B县为侵权行为地,故B县法院有管辖权。

7. 求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房屋灭失的风险以交付为界线。《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本案中,王某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前,因租赁已经占有房屋,所以“赵表示同意”时,就是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王某承担。
2、王某应该支付所欠的1万元房款。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也应该由王某承担。原因还是《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李某已经将其制作的家具交付给王某。

求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8. 经济法案例题

1,成立。有两个要约,一个承诺。原要约,请求纺织厂在一个月内提供两万米纯毛布料,价格每米100元,由供方送货到需方。新要约,纺织厂提出每米价格120元。承诺,甲地某商场同意,请按时送货。
2,根据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即5月15日成立,在乙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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