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24-05-19 22:15

1.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工业化,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下列各项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可以授予国家星火奖: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农业的先进技术;
  (二)开发、推广、应用适用于乡镇企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技术;
  (三)开发、推广适用于农村的先进装备;
  (四)区域综合性技术开发;
  (五)农村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第三条 国家星火奖励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获奖标准第四条 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星火奖分为国家级和省、市级。第五条 国家级星火奖分为下列等级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等级   荣誉证书                奖 金
  一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15000元
  二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奖杯、奖章      10000元
  三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 奖章         5000元
  四等奖   国家星火奖证书 奖章         2000元
  对振兴农村经济,加速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获奖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金额可以高于一等奖。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本地区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等级。奖金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由地方财政支出。第七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有突出的示范作用,已经在全国或者若干省市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很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领先水平;
  (四)取得特别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一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国家重大政策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者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很大、涉及面很广,在全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特别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八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已经在若干个省市或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中居先进水平;
  (四)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二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地方或者区域重大政策的制订起到促进作用,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大、涉及面广,在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九条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技术或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范作用,已经在省内若干地区应用、推广或者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先进水平;
  (四)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获得国家星火奖三等奖的科技管理、培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为振兴农村经济的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提出的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立法及其它有关的研究成果,对制订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经实施检验切实可行;
  (二)在规划、立项、组织、协调振兴农村经济的管理或培训先进的适用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等方面有创新、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 国家星火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范围是,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科技管理水平等应用科学技术振兴地方经济的工作。
  未列入国家或者地方“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目的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第三条 国家设立星火奖,分国家级和省、市级两级。
  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优秀青年奖和星火示范企业奖。第二章 获奖条件和奖励形式第四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或者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省,见效快,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第五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培训专业技术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集体或者个人,应当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第七条 申报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作出突出成就的优秀青年。第八条 申报星火示范企业的单位,应当是在振兴地方经济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先进企业。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第十条 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
  长期在农村工作,为振兴地方经济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以给予特别奖励。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省、市级星火奖的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从本地区的省、市级星火奖获奖项目中择优向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第十四条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评审前两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第十五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实施“星火计划”项目,符合授奖条件的,按照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系统申报。
  旅居国外的华侨、外国组织及个人,对振兴我国地方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符合授奖条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实施“星火计划”,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地方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是,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扶植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的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第三条  根据受奖项目的内容,省级星火奖分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星火示范企业奖和星火优秀青年奖。第四条  星火科技奖分三个等级。申请星火科技奖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所完成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星火科技一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二)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很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
  星火科技二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大的示范性的引导性;
  星火科技三等奖:
  (一)采用的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具有较大的示范性和引导性。第五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培训内容是适用的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
  (二)培训形式和方法具有独特性和示范性;
  (三)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六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全省或本地区“星火计划”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做出贡献;
  (二)在组织、实施“星火计划”的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或有大的创新;
  (三)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  申报星火示范企业奖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国内先进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并使其商品化,可进行技术扩散、推广;
  (二)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企业主要领导是依靠科技、尊重人才、善于经营的管理者;
  (四)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安全、文明生产好。第八条  申请星火优秀青年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献身农村,勇于改革,为地方科技发展、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的优秀青年;
  (二)组织采用、推广国内先进技术,依靠科技共同致富;
  (三)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授奖: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
  (二)损害宝贵资源的;
  (三)破坏生态平衡的。第十条  省星火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形式、奖金金额由省星火奖评审机构确定。奖金最高不超过4000元。第十一条  省设立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星火评奖评审、批准、授予工作和国家级星火奖的初审、申报工作。第十二条  地、州、市科委和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是省级星火奖的申报和初审部门。中央驻湘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符合授奖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州、市科委申报。第十三条  省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应在评审前一个月,公布申报项目,广泛征求意见。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撤销其奖励 ,追回奖金 ,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分。第十五条  星火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于玩忽职守、失密泄密、故意刁难、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要从严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此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科委于1988年12月22日湘科技字(88)第240号文件印发。

湖南省星火奖励暂行办法

4. 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星火计划的工作与成就、各地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的成功经验等,扩大星火计划的社会影响。第二十四条 中国星火计划网站是科技部面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主要窗口。星火计划的政策信息、工作重点、实施内容等将通过该网站向社会公布。各省级星火计划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星火计划网页,实现全国星火计划的网络链接和资源共享。第二十五条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在星火计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5. 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介绍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普及科学技术、带动农民致富的指导性科技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科技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管理办法。

国家星火计划管理办法的介绍

6.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实施“星火计划”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依靠科技进步,发展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推动村镇全面建设,促进地方经济振兴,起引导、示范作用的全国性科技计划。它是我国科技计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 “星火计划”以建立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开发示范点、开发一批适于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使用的生产装备,以及为农村建设特别是乡镇企业培训一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要内容。第三条 “星火计划”由国家科委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以下简称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司(局)组织编制,并采取滚动式的两年计划,每年对计划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
  “星火计划”分层次组织实施。各地方科委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编制地区性“星火计划”。第四条 用于国家“星火计划”的资金,按照“地方出大头、国家出小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三方按一定比例集资。
  地方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用于“星火计划”的资金,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包括地方财政拨款、科技三项费用、企业自有资金、民间集资及外资等。
  项目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必须主要是用于开发技术和生产装备的可用资金,不能单纯以厂房或土地占用费等折算替代。第五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尽力采用招标的办法确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协商择优的办法确定。第二章 选定项目的原则第六条 技术开发示范点
  (一)优先开发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扩散面广及具有创汇、节汇能力的项目。所开发的技术要求能在一、二年内实现商品化生产,并在按计划完成后的二、三年内偿还国家拨款;
  (二)按“贸-技-工-农”的原则安排项目。要有可靠的技术后盾,切实保证产品具有合格的质量和稳定可靠的国内外市场需求;
  (三)选点应遵循宏观布局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市场及资源产地的距离,一般不宜远离资源产地。提倡具有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各方联合,以逐步形成跨部门、跨地区的技术开发与承包服务的科研、生产、经营横向联合组织;
  (四)要重视保护环境和资源。应优先安排无污染或虽暂时有少量污染但可迅速采取治理措施的项目。对于造成资源破坏形成新污染源、污染区或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已安排的项目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应立即撤销。第七条 生产装备
  (一)主要为乡镇企业及中小企业提供成套技术装备和技术服务。生产装备开发要以国内已有的技术成果为主,选择安排生产工艺比较成熟、能充分利用科技攻关成果、又有一定批量需求的项目;
  (二)装备开发要贯彻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原则,重点开发基本系列,以变型产品满足多种需要;
  (三)装备开发要与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相结合,坚持科研、生产、使用单位三结合。对确实需要引进的项目,以着重引进关键技术、设备和样机为主,一般不采取成套引进的方式;
  (四)承担装备开发项目,要以具有技术优势和研究开发能力的研究所、制造厂为主,以便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装备,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和形成成套供应的能力。第八条 人员培训
  “星火计划”的人员培训以短期为主,培训内容要与“星火计划”开发项目紧密结合,有些培训点可与技术开发示范点安排在一起。培训形式不强求统一,要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多种形式进行。师资、教材一般应就地解决,办学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基础。
  培训工作由地方科委统一组织,要充分发挥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科协、农林口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具体要求见附件。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九条 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一)国家科委负责统一组织计划的制定。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研究、计划协调、信息交流、工作检查、掌握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安排项目和确定投资方向;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主要由地方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局)负责。其职责是:对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并审批论证报告,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负责成果的鉴定验收和对国家专项拨款进行决算、回收等。第十条 计划申报和下达程序
  (一)地方科委和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根据国家科委制定的《星火计划实施纲要》,组织基层单位申报项目,并筛选列入国家“星火计划”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单位应首先填写《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报地方科委或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审议;
  (三)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并填写《星火计划项目报表》,连同每个项目的《申报书》(内含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五份报国家科委。
  论证时,要恪守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和市场需求预测,注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盲目发展。未经审批可行性论证报告的项目,不得随意上马;
  (四)国家科委对地方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统一下达计划;
  (五)地方科委和有关部门科技司(局)根据国家科委下达的计划,对项目进行落实,并同承担单位签订《星火计划项目合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国家科委备案;
  (六)凡有技术引进内容的项目,其报审程序暂按《国家科委技术引进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