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是什么来的,传销这种组织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根本就不应该存在的,为什么到现在还存在?

2024-05-18 20:41

1. 传销是什么来的,传销这种组织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根本就不应该存在的,为什么到现在还存在?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每个人都有一个发财的梦想,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这就是一直存在的原因。

传销是什么来的,传销这种组织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根本就不应该存在的,为什么到现在还存在?

2. 传销起源哪里,本质是什么,有什么危害?

1、传销起源于1945年的美国,是2名尤太籍哈佛大学生花5年的时间研究出来的,他们是安利的创始人狄维士和温安洛。传销的本质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2、国外传销的主要概念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来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这跟国内的传销是两个概念。3、中国式传销: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天天学习那些传销培训教材,传销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拓展资料:一、识别传销,需要看三个特征:1、入门费: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2、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3、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二、传销的危害1、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多个法律客体。2、给参与者及其家庭造成伤害。3、引发刑事犯罪,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4、对社会道德、诚信体系造成巨大破坏。

3. 传销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谁把它带到中国,为什么?

1、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传销: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证手机,不集体上大课,而是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2、传销的产生:传销产生于二战后期的美国,成型于战后的日本,发展于中国。传销培训教材不仅极富煽动性和欺骗性,而且具有很多心理学的要素,极易诱人上当。在国外传销和直销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国外只有传销这一个概念。
国外传销的主要概念是:以顾客使用产品产生的口碑作为动力,让顾客来帮助经销商来宣传产品后分享一部分利润,也就是客户传播式销售。这跟国内的传销是两个概念。
中国式传销 :是虚假的公司,虚构的产品,什么都是空的,就只是让你拉人头,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没收财物,让你无法与外界联系,天天学习那些传销培训教材,让你学会怎么骗人,然后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以各种方式交齐入会费或者加盟费。
中国式传销是建立在精神控制的基础上,即让你通过他们的传销培训洗脑后自发的去组织进行传销;另外一些会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没收所有物品,并且通过暴力使你认可这些谎言。

扩展资料中国传销的发展:
1989年,传销从日本流入广东等地。1990年美国雅芳公司将直销模式带入中国。此后,“多层次销售”在我国多地涌现。
美国是传销的发源地。1945年,加利福尼亚州出现一种多层次的营销模式。1960年以后,美国有公司以多层次销售为名非法敛财,被称为“金字塔式销售”。
这种模式20世纪70年代传入日本,被称为“老鼠会”,较知名的有熊本市的“天下一家会”,解散之前会员达一百多万人。这种变质的多层次销售模式传入台湾后,曾引发“台家事件”。
传销流入我国后,迅速蔓延开来。广西成为传销重灾区。比如位于广西中部的小城来宾,曾被称为“传销之都”——2001年一个叫“深圳文斌”的传销团伙进入来宾,此后来自四川、山东、河南等地的传销人员不断涌入。2006年后当地加大打击力度,猖獗的传销现象才逐渐得以控制。
中国民间反传销协会2015年曾发布《中国传销分布图》:除上海、青海、新疆、西藏、香港为“微度受灾区”外,我国其他地区都不同程度“受灾”,其中“重灾区”有广西、安徽、河北、湖北、湖南、江苏、四川等13个省(市、区)。
传统的传销有南派、北派之分,均属于异地传销。中国民间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介绍,北派传销发源于东北一带,由“传销教父”杨玉勇传入河北、天津、山东等地,后来逐渐扩散至其他地方;南派传销发源于广西,后来蔓延到云贵川、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传销

传销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谁把它带到中国,为什么?

4. 什么是传销,在我国为什么被取缔,它的原因是什么

传销,俗称“老鼠会”。在它的发源地美国,被称为“金字塔式销售(pyramid selling)”。
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的定义:“加入者付钱给公司以换取两种权利,一是销售货物的权力;二是介绍他人加入而获取酬劳的权利,而因介绍他人加入所获取的报酬与销售货物给最终使用者无关。”只要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就是一要交入门费,二有人头费,就是金字塔式销售,就是传销。
1945年,纽崔莱公司的创始人李·麦亭杰(Lee Mytinger)和威廉·卡森伯瑞(William Casselberry)创造了一种比较独特的直销方式,即当今传销制度的基本模式。它的操作方式大体是:直销员向他们两位进货可得35%的折扣。如果能吸收25人,而且他们每个人都购买一个月的供应量就成了“保荐人”。这时他自己的客户和他手下的经销商都要直接向他订货。他个人可以从卖给客户的销售额当中赚取35%的利润,下线直销商的销售额则最高可抽成25%。当他和下线的经销商累积150个顾客时,就变成了“金字塔”顶端的“代理商”。如果下线的经销商也变成了代理商,他就可以由他们的销售额抽成20%。这种方式有四个好处:
1.可以节省行销和广告费用; 
2.售价可以比其他店里销售的类似物品高; 
3.可开发出许多喜欢向所认识的人买东西的忠实顾客; 
4.可以利用业绩越多、佣金越高的方式来激励业务人员。
这种销售方式取得了很大成功。到1960年代,美国的一些非法商人开始分析这种新的行销制度,并对其加以模仿、剽窃和篡改,设计出了一套类似的行销制度,命名为“金字塔销售计划”,用来诈骗消费者。这就是“老鼠会”的由来。 
根据美国FTC调查,“老鼠会”最早是由美国人威廉.派屈克于1964年在加州搞起来的,当时的公司名为“假日魔法公司”,8年中业绩从52万美元窜至1972年的2.5亿美元。大约同时成立的“老鼠会”还有“佳线产品公司”。这种“金字塔销售计划”完全没有了纽崔莱直销的积极作用,而成了纯粹的骗钱游戏。
 1971年,美国FTC宣布“假日魔法公司”为非法传销组织。同年,“佳线产品公司”的传销方式也被宣布为非法行为。“老鼠会”无法在美国立足,便开始跨国发展,在加拿大、欧洲、日本、中国等地都出现了“老鼠会”。由于他们牟取非法暴利,引起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相继被各国政府取缔。 但短时间内能够聚敛起巨大利润的非法传销方式,仍能吸引着众多的不法之徒。所以“老鼠会”在禁止之下仍不能绝迹。
据世界直销协会联盟主席、美国安利公司前总裁狄克.狄维士介绍,尽管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但老鼠会金字塔诈骗行为在美国依然存在。他认为,虽然不能消除这种犯罪行为,但教育和觉悟的普遍提高是防止这种欺诈行为的最有效途径。
上世纪末期以来,我国政府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在规范直销的同时对非法传销也就是老鼠会进行了坚决打击。但由于传销具有较强欺骗性、隐蔽性,极少数传销网头在巨大利润驱使下屡屡铤而走险,所以“老鼠会”虽经持续打击,仍没有绝迹。

5. 请问传销的本质是什么

一、传销(非法的)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拉人头) 
二、传销不合法,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请问传销的本质是什么

6. 如题,传销在中国已经这么多年了,为什么还存在,而且至今没有办法让刚进入的人清

因为从博弈的角度讲,1.地方政府因为传销会带来饮食、交通等的消费,社会影响不大,传销组织一般不吸纳当地人和教师学生军人等,所以传销在一定程度上会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而又不会在当地产生社会危害,所以地方政府一般不会去积极的打击传销势力。
                                   2.人都是自信或者自大的,都相信自己能够在传销的这个泥潭中赚得大钱
                                   3.就跟股票一样,你看股市那么多人被套牢了还是要倾家荡产的去继续投钱,或者说人都有赌徒心理。
                                   4.一般人都是被亲人朋友骗去传销的,那么一般人会有一个自己倒霉那么也要把自己的倒霉转嫁到别人身上的想法。所以,你骗我我骗你,大家都进去了。所以传销过的人人品一般都会变得差很多,儿子骗父母,母亲骗女儿,这种事儿在传销中一点都不奇怪。
                                  5.听过感人肺腑的演讲的人应该有这个感觉(比如感恩父母的演讲),听讲的环境影响人对语言的感觉,比如大部分的露天演讲都要放那种能够触动人心的音乐,最后大家都泪流满面,这里有一个催眠的作用。而在传销中,这种催眠一天可能都要来好几次,到最后大家都互相催眠,都思想亢奋,结果陷入泥潭不能自拔。
                                 6.传销中的人一天都在想着怎么骗人,所以久而久之,骗术高明,一般人开始进去绝对要中招,甚至要中招一两年之后才能觉醒过来。

7. 传销组织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年年都有传销组织被曝光,但是年年有人被骗。传销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存在?
每个人都对传销深恶痛绝,但未必发现已经踏入传销圈套。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擅长洗脑,我们就从心理学视角透视传销中那些心理控制手段。

抓住人性需求 。
传销常利用人们贪图暴利的心态作为诱饵,一旦经不起诱惑加入,就会被传销人员的“画大饼”蒙骗,最终陷入泥潭而无法自拔。 利用从众心理。当周围的人都持有同一种观点的时候,人就容易受影响而相信这种看法,从而建立安全感,很难有自己的独立思维。传销人员在组织各种讲座或活动时,会通过一些口号或者仪式营造气氛,让很多人下意识地去顺应、服从。


打感情牌。 
传销通过家人、朋友介绍入伙比较多,这种亲密关系会影响自己的判断。此外,很多传销者给人以特别亲切的第一印象,虽然这些第一印象并非正确,但却是最鲜明、最牢固的。在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传销分子一句关心或问候会把心理距离拉得很近,让人觉得非常亲切和温暖,于是对传销分子说的话深信不疑。

灌输恐惧感 。
现代社会每个人或多或少地感受到无能和恐惧感。传销组织通过贬低现实生活、夸大美好前景、责备个体缺陷等手段,加强被操纵者的焦虑,使他们依赖于传销人员。


环境隔离 。
传销组织有着像学校一样的制度,每天早中晚做固定的事情,如起床、洗衣、做饭等,还教授一些教科书式的“传销圣经”,对人的影响很大。传销组织的环境控制还表现在与世隔绝,里面的人很少能接触到外面的资讯,信息完全封闭。还有的进行饮食控制,人在营养极度缺乏的情况下已经无法正常判断和思考。


瞄准“易骗”群体。 
传销对象很多是大学生,他们受过良好教育,但生活经验和智慧不足。还有一些老年人和家庭妇女,他们对社会、新科技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较弱,导致很多传销理论看似荒谬,但这群意志薄弱、判断能力较低和社会经验又不足的人很容易接受。


如今,传销无孔不入,懂得鉴别和防御十分重要。
首先,要保持冷静,一个人的能量和信息总是有限,要多求助于靠谱的朋友,鉴别并做出选择。其次,及时发现不对劲的地方。如会费,任何一个正规组织不会进门就要钱,有的传销组织在会员加入前甚至要交几千元。总之,钱是一个底线,当别人跟你提到钱的问题,就要立刻提高警觉。
第二个,是“拉人头”,让你去“招兵买马”,利用你去害别人,这时也要提高警惕。
第三个,蛛丝马迹就是“团队计酬”,即发展多少人,给多少绩效,这通常是传销的行为。
最后,保持质疑,增长知识的同时,也要增长智慧。
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不要试图通过捷径获取财富。 一旦落入传销组织,要谨记获知你的所在位置。尽量别让他们没收手机,也不要跟他们发生冲突,保持冷静,或者装病,然后伺机逃跑,一定要学会随机应变。

传销组织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存在?

8. 传销是干什么的?他们做的是什么事啊?本质是什么?

一、传销(非法的)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拉人头) 二、传销不合法,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