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不同主要在于什么

2024-05-19 19:45

1. 背书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不同主要在于什么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票据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21题
    21.背书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不同主要在于( )。
    A.背书转让无须通知票据债务人,普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B.背书人转让票据后退出票据关系,普通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
   
    C.背书转让属于不要式行为,普通债权转让是要式行为
    D.背书转让可以附条件,普通债权转让不得附有条件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
     校解析答案: 后三者刚好混淆了背书转让和普通债权转让的不同,只有第一项答案是正确的。
    
    
    
  

背书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不同主要在于什么

2. 什么是票据的背书转让?


3. 票据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转让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背书转让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栏内记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背书文句,并将票据交付相对人,表明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主要方式。而直接交付转让就是不在票据上进行背书的记载,直接将票据交付收让人即完成转让行为的票据转让,最多见于收款人空白和空白背书的票据,此种方式手续简单,可以便利地实现票据的流通转让。两种方式的转让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完全相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转让人是否在票据上背书。直接交付转让的转让人在转让了票据后,不对该票据上的权利承担担保责任,在该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持票人不能依据票据向转让人请求偿还。而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在转让了票据后,对该票据上权利承担担保责任,在该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持票人可依据票据向转让人请求偿还。直接交付转让的票据债务人得以与转让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对手让人进行抗辨,受让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即转让人。而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转让人的票据基础关系对手让人进行抗辩。
一、承兑汇票过期了怎么办
承兑汇票过期了之后还是可以使用的,但当事人应当向承兑的银行说明原因。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票据背书转让和直接交付转让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4. 票据法解读关于一般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
(1)空白背书
空白背书,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或不完全背书,它是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仅签章于汇票背面或粘单上的背书。空白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背书人签章一项。其他如背书文句(即票面金额让与之意思)和背书日期等均为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与否,由背书人决定。
空白背书与完全背书的不同仅在于空白背书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除此,其他各种应记载和任意记载事项均与完全背书一致。
空白背书因其具有转让时持票人不负背书人的责任和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范围较小等优点,因而为市场经济发育充分的大陆法和英美法各国广泛承认。但我国《票据法》则对空白背书不予承认。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票据制度的发育不完全,一些适应于高度发达市场经济的制度不宜过早引入。实践中,转让汇票则只能采用完全背书的方式为之。
(2)完全背书
完全背书是转让背书中最正规、记载最完全的一种,因此又称为正式背书;同时完全背书将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都作记载,所以又称记名背书。
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人的签章。至于背书文句,如"票面金额让与……"字样记载与否,对背书的效力不构成影响。背书日期记载与否,任由背书人决定。
背书人所为之背书必须在汇票的背面或其粘单上为之,不得在汇票的正面进行,以防与其他票据行为,如承兑、保证等记载相混淆。背书要由背书人签章,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一般也应由背书人为之,特别是在不承认空白背书的国家更是如此。
完全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如下:
1)背书日期。我国《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应记明背书日期,未记明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统一汇票本票法与我国的规定基本一致:"如无反证时,凡未记载日期的背书视为在规定作成拒绝证书之期限未满前所为者(第20条第2款)。"记载背书日期的好处是易于判别背书的时间顺序以判定背书的连续和背书人背书时的行为能力。
2)禁转背书文句。背书人作成背书时可作禁止被背书人再以背书转让汇票的记载。
背书人附记禁止转让字句的背书称为禁止背书的背书或禁转背书。禁转背书除具有普通背书的全部效力外,尚具有再背书担保责任免除的效力,即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只对其直接后手(被背书人)负责,对此后再依背书取得票据的人概不负责。例如,收款人甲依禁转背书转让票据权利于乙,乙又将汇票依背书转让于丁。在这里,甲只对其直接后手乙负责,不对丁负责。若丁不获付款时,丁只能向乙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向甲行使追索权。

5. 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有效吗

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无效。不得转让背书属于“背书禁止”范畴,就是法律赋予票据有关当事人有权对票据权利的转让性加以限制。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该票据转让,也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在背书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并不会使票据丧失流通性。它的效力仅在于背书人只对其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而对此后的一切当事人,包括以后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最后持票人等不负担保责任。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银行不能进行贴现,持票人也不能作质押背书,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汇票,贴现或质押后的持票人不得对此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一、票据转让特点: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不得转让的票据背书转让有效吗

6. 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有哪些

出票人或票据持有人明确限制转让的汇票、本票、支票等都不得转让。根据规定,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汇票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的汇票。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在汇票承兑后,才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如果付款人对汇票拒绝承兑的,就不具有汇票上债务人的地位,不承担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因此,收款人或持票人虽然在汇票成立时即已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因付款人拒绝承兑,该付款请求权也就无法确定,当然也就不能将这种付款请求权再背书转让。在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情况下,收款人或持票人只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如果其将这种票据转让的,受让人取得该汇票时,也只能通过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取得票据金额。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是指对不需承兑的汇票或者已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的汇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即使对汇票已作承兑,负有于汇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拒绝付款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得到实现。如果持票人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受让人尽管也可以取得付款请求权,但实现的可能性极小。因此,便禁止将该种票据再行背书转让,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承担汇票责任,受让人有权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汇票。法定付款提示期间是法律规定的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期限。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起至法定提示期间届满前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未在此期间内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票据法》便规定不允许将该种汇票再行转让,否则,受让人的利益就可能受到损害。背书人以背书将该种票据进行转让,应该承担汇票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7. 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是 ?为什么

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是现金支票。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
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
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收兑人抗辩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扩展资料:
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 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背书转让

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是 ?为什么

8. 汇票背书转让说法正确的是什么

   
    2008年10月自学考试《票据法》真题单项选择题第18题
    18.甲在向乙背书转让汇票时,只是在背书人栏中签章,未记载被背书人。乙事后在被背书人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称,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对此,说法正确的是( )
    A.我国《票据法》要求必须记名背书,甲的背书行为不合法,背书无效
    B.甲的背书行为不合法,但丙是善意持票人,甲不得对抗丙
   
    C.乙的填写行为与甲记载具有同等效力,背书有效
    D.乙的填写效力待定,经甲追认方有效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B
     校解析答案: 虽然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但是,根据司法解释,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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