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2012修正)

2024-05-20 01:02

1.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201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著作权(版权)的行政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鼓励文化创新,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的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版权相关产业,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产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著作权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安排、落实著作权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有利于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优秀作品对外传播和文化交流,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科学技术、教育、财政、商务、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著作权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管理服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著作权管理工作责任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规范有关登记、备案程序,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七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作品登记工作。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作品登记工作需要,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并对其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八条 作品登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作品登记证是用于认定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之一。
  下列作品可以申请登记: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著作权人可以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作品登记。
  申请作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
  (四)作品说明书;
  (五)权利保证书;
  (六)公民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证明;
  (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品登记核查工作,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应当核发作品登记证;对权属不明或者不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等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不予登记,并及时告知申请人。第十条 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已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人、作品名称、登记时间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一条 在本省印刷或者复制境外著作权人的出版物等,印刷、复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授权书等著作权证明和相关合同等材料,依法办理登记。
  在本省出版境外著作权人的出版物的,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时,应当要求出版生产经营单位向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出版合同等相关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第十二条 订立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第十三条 举办涉及著作权的展会活动,举办者应当及时向展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市场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版权相关产业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竞争秩序,加强版权保护,为版权相关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第十五条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未经合法授权,印刷、复制、制作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刷、复制、制作。
  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等经营者,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复制品。
  广播电台、电视台、娱乐场所、网站等经营单位,不得违法播放音像制品和违法使用电子出版物。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2012修正)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浙政令
([2012]2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2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二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二条。
  另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适当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著作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 浙江省版权登记如何办理?

版权登记涉及到的范围有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着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着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在互联网时代,只有通过版权登记,才能维护自身的着作权.
    通常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有地方性版权局,普通的版权业务或者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可以在当地办理,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业或者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或许有的用户有这样的疑问,在地方版权局登记的证书仅限于当地使用吗?
    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登记后是受168个国家保护的,因此,无论是在国家版权局还是地方版权局,只要作品登记后可以在全国通用,也可以在受保护的168个国家里通用.
    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超过着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浙江省版权登记如何办理?

4. 浙江省版权登记如何办理?

1、办理部门: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2、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作品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登记证书原件;
(4)变更的证明材料;
(5)变更的作品样本(仅变更作品名称时提交)
(6)查询结果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登记的收费为原登记费的50%。
  4、撤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
按要求填写的作品著作权撤销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
(4)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5)
其他证明材料;
(6)
查询结果。
撤销登记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5、补发或换发登记证书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补发或换发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查询结果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补发证书的收费为每件50元。
  6、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7、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