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机制

2024-05-18 14:25

1.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机制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参加研究,鼓励重点实验室之外的课题组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应加强科研成果的管理,定期对外发布成果信息,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要保证实验室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统筹安排重点实验室的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机制

2. 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一般指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法律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3.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介绍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和凝聚高水平国防科技人才、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础型实验研究基地。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解放军总装备部共同建设和管理。国防科技实验室体系由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三类实验室构成,分别对应科技部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介绍

4.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组织

1、实验室主任: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由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有关部门或单位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时,应将被推荐人履历表、工作表现及推荐意见一并报送国防科工局。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2、实验室专家库:国防科工局建立重点实验室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受国防科工局委托,对重点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立项论证等进行审议,提出咨询建议。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科研年度计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动重点实验室的学术交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不得兼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联合实验室不超过2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的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5.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职能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实验室根据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的需求,围绕国防科技战略目标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趋势,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和重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建立本技术领域具有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开放式研究平台,贯彻军民结合的方针,为推动军民两用技术的发展服务。实验室是其所依托单位组成部分,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职能

6.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级别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国防科技自主创新研究,培养与吸引高水平研究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与科学实验的重要基地。国防科技实验室体系由国防科技国家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三类实验室构成,分别对应科技部的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中,国家实验室是综合型的实验室,主要从事国防重大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是专业型的实验室,主要从事探索性、创新性和重大关键技术的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学科实验室是基础型的实验室,主要从事国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研究。三类实验室定位和功能不同,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当前,国家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科工委提出建设创新型国防科技工业;我国大飞机、载人航天、探月工程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等重大专项的陆续启动实施,为国防科技实验室创造了新的机遇。同时这些重大专项有许多重大关键技术需要突破,也对国防科技实验室提出了新的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国防科技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我们将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逐步完善防科技实验室体系,从单一的重点实验室序列发展成以国家实验室为牵引、重点实验室为核心和学科实验室为基础支撑的、完整的国防科技实验室体系;二是通过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学科实验室的建设,建设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上也独具特色的大型科研设施,国防科研大平台逐步形成规模。三是吸引和汇集国内外顶尖人才,培育一批高水平的国防科技创新团队,涌现若干大师级的科研领军人物;四是获得一批原创性的重大科研成果,推动我国国防科技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7.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备案,同时抄送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专家库的作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年度被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经评估合格的重点实验室,继续确认其资格。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评估

8.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 各有关单位: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第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六条 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七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第九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2. 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3.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4. 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第十一条 科技部公开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第十二条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1.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2.研究实力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人员与用房集中。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审核后报科技部。第十四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主管部门组织相应依托单位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主管部门聘任,报科技部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岁。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聘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三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骨干固定人员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骨干固定人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重点实验室应当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人员的科研启动。第二十六条 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重点实验室对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课题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设成为本领域国家公共研究平台;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并通过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与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十天。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批复。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实验室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一至两个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具体评估工作委托评估机构实施。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第四十条 科技部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