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办法提要

2024-05-18 19:37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办法提要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强制建立,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适用范围和缴费基数均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一致,切实维护制度统一;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账户资金随同工作变动转移,促进人员的合理流动;根据本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确定待遇水平,缴费与待遇挂钩;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指出,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与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办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为此转发了三个实施方案:一是公务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的调整,三是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调整。文件已经发到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办法提要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介绍

2015年4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这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内容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重要意义

这是中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多层次、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还对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和监督检查作出了规定。《办法》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顺利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重要意义。 三大优势一是明确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制,“个人预期比较明确”;二是制定了与企业年金相接轨的政策,比如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变动工作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方便人员流动,公务员如果下海可以带走”;三是建立了类似公积金一样的制度,个人账户财产权归个人所有,比如出国定居个人账户可一次性领取,去世余额可继承等。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历史背景

中国高度重视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20世纪90年代初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经过多年不断的改革探索和实践,企业职工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已初步建立并取得一定发展。2008年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启动后的几年时间内,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同时,做了大量的摸底测算工作。2015年初,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在此基础之上,《办法》正式印发实施。 在《办法》出台前,深圳先行先试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并已经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但缴费比例等参数与《办法》规定有一定差别。深圳将待广东省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出台后,再研究具体执行方案。深圳现行的职业年金制度将职业年金与公务员奖惩情况挂钩,可以增强激励和约束,因此从实践上看,让地方有一定灵活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的历史背景

6.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全文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第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  (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权益归属方式;  (五)基金管理方式;  (六)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七)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八)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  (九)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  (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的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八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年度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  (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 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职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职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职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目前,领取职业年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1、退休后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2、退休后选择按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3、出国(境)定居,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4、在职期间去世,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注:1和2为单选项,参保人选定后不得更改。办法规定,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办法规定了领取职业年金的几种情况,其中工作人员退休后,可以选择两种方式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一种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按保险约定按月领取待遇;另一种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扩展资料中国的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一项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保障制度,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职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职业年金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文件于2015年4月6日正式发布。职业年金按资金的筹集方式分为现收现付型、基金积累型、部分积累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主要实行的是资金的完全积累型,有部分国家实行的是部分积累型。按照职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方式,有英、美为代表的信托管理型;有保险公司根据契约管理的公司型;有以德国为代表的传统的企业内部管理型等。存在特点各国职业年金计划的基本特点是:(1)大多数国家的职业年金计划是自愿性的;(2)缴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3)基金能够进行市场化运营;(4)职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和运营享受国家的免税优惠政策。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8.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法律分析】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