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境内划转是怎么回事?

2024-05-07 11:16

1. 外币境内划转是怎么回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可办理本人不同外币账户,以及与其直系亲属境内外币账户的资金划转业务。境内外币账户资金划转,只能在同一性质的账户之间进行,即居民和居民之间、钞户对钞户、汇户对汇户,不能申请办理不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同名账户划转,划转申请人须提供本人不同境内外币账户账号、开户行名称、地址, 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非同名账户划转,划转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及其收款人的境内外币账户账号、开户行名称、地址,同时除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出示下列证明文件,以证明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之间为直系亲属关系。 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同在一个户口簿的,请出示户口簿; 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不在同一个户口簿的,请提交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划转申请人与收款人确为直系亲属的公证文书。 境内外币转帐应该没有金额限制,不可以在网上办理。

外币境内划转是怎么回事?

2. 境内外币划转规定

法律分析: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3. 境内外币划转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法律依据:《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境内外币划转规定

4. 境内外币划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1      第六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      #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凭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凭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外汇投入的,持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备用金的调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中未按照本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5. 银行外币买入现汇可转成现钞吗?

  “现汇帐户”系指由港、澳、台地区或者境外汇入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转存款帐户;“现钞帐户”系指境内居民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款帐户。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可以理解为“现汇”,均可以开立现汇帐户存储。
  你在银行里存着的当然应该是现钞了。有人从国外给你汇款到你的账户,那就是汇款现汇,另外在中国银行办理了比如说日元=美元的汇兑,打在了你的中国银行存折上,就会显示丙种外汇现汇,而这两种外汇银行收购价就会相对于现钞价高,并且这种现汇相对于现钞的卖出价要低。
  首先,买入价是指外汇银行买入外汇时使用的汇率,卖出价是外汇银行卖出外汇时使用的汇率,此时的外汇是指国外银行存款的外汇,如美元。所以,外汇牌价上的买入价、卖出价是现汇价。
  其次,现钞价是外汇银行卖卖现钞时使用的价格,此时现钞是指外汇现金(钞票),而不是国外银行存款。
  再次,由于现汇与现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银行买入现汇时,可以直接将其所买进的外汇划拨到其国外银行账户中,没有利息损失,而买进外币现钞时需在本银行库存中保留一段时间,以凑齐足够多的外币现钞后(如100万美元)才能存到其他银行获取利息,故银行买进外币现钞相对于买进现汇有利息损失,这部分损失当然由卖出外币现钞的一方承担,故银行的报价中,现钞买入价肯定低于现汇买入价,这一规律永远不会变,正如存款利率永远低于贷款利率一样。
  最后,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是一致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对银行来说没有利息损失,是不是?故银行单独标明现钞买入价,而没有现钞卖出价。
  所以说,如果你手中的美元资产不是以国外银行存款或外币支付凭证(如汇票、本票、电汇凭证等)的形式存在,就应该使用现钞买入价,要损失一点。
  如果您把现汇卖给银行,就是把您在国外银行的外汇存款卖给银行。这笔外汇存款从您卖给银行的那一刻起,就从您的名下转移到银行的名下。银行只要做相应帐务处理,就可以马上得到这笔在国外银行的外汇存款,并可以马上开始计算利息。
  如果银行买入的是现钞,由于外币现钞不能在交易的当地流通使用,需要把现钞运往国外,所以它不仅不能立即获得存款和利息,而且还得支付费用保管现钞。等到现钞积累到足够数量,银行才能把这些外币现钞运送到国外,存在国外的银行里。直到此时,银行才能获得在国外银行的外汇存款并开始获得利息。银行收兑外币现钞需要支付的具体费用包括:现钞管理费、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这些费用就反映在现钞买入价低于现汇买入价的差额里。

银行外币买入现汇可转成现钞吗?

6. 境内外币划转必须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吗

是的
一、境内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的金融机构办理的符合规定形式的境内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由清算总中心集中运营,由直接参与机构等单一法人集中接入,采用“Y”型信息流结构,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支付指令进行结算。
三、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主要功能包括外币支付报文收发,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管理,对外币支付进行逐笔实时清算,对可用额度不足的外币支付进行排队管理,对清算排队业务进行撮合,管理清算窗口,分币种分场次向代理结算银行提交清算结果。
四、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从发起清算行发出到接收清算行收到通常在一分钟以内。

7. 现钞买入外币后,外币是否变成了

您好,现钞买入外币后,外币是否变成了,不能的。现钞现汇的性质是先天就决定的,通过银行的外汇买卖是不能改变性质的。只要不把现汇取出就不会变成现钞。 用日元举例。如果你的日元是直接存到你开户银行的,你的账户就是现钞账户,你做交易时就看现钞的买入卖出价。    如果你的日元是通过国外的银行汇入你在国内的账户的,你的账户就是现汇账户,你做交易是就看现汇买入卖出价。直接的结果是,现汇交易后你得到的美元或者人民币会比用现钞交易得到的多一点,所以保留现汇账户是很有好处的。都是汇对汇,钞对钞,可以做外汇不会改变你的现汇性质。当然,除非你是自己把汇在银行结算成钞了;不过那样就亏了,应该没有人会这样做的。所以,请放心做外汇买卖吧。【摘要】
现钞买入外币后,外币是否变成了【提问】
您好,现钞买入外币后,外币是否变成了,不能的。现钞现汇的性质是先天就决定的,通过银行的外汇买卖是不能改变性质的。只要不把现汇取出就不会变成现钞。 用日元举例。如果你的日元是直接存到你开户银行的,你的账户就是现钞账户,你做交易时就看现钞的买入卖出价。    如果你的日元是通过国外的银行汇入你在国内的账户的,你的账户就是现汇账户,你做交易是就看现汇买入卖出价。直接的结果是,现汇交易后你得到的美元或者人民币会比用现钞交易得到的多一点,所以保留现汇账户是很有好处的。都是汇对汇,钞对钞,可以做外汇不会改变你的现汇性质。当然,除非你是自己把汇在银行结算成钞了;不过那样就亏了,应该没有人会这样做的。所以,请放心做外汇买卖吧。【回答】

现钞买入外币后,外币是否变成了

8. 能将人民币直接汇往境外吗?

不可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宏观审慎管理和信息报送等事项。《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是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的境内金融机构,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托管银行、资金来源及规模、投资计划、资金汇出入、境外持仓情况等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离岸人民币市场流动性及人民币产品发展情况等因素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扩展资料:
自2008年10月18日起,终止执行北京奥运会期间境外个人等值5万美元年度购汇总额管理规定。各银行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相关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
银行应继续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境外个人办理经常项目购汇业务。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信息应逐笔纳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购汇交易”模块项下“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和“境外个人原币兑回”栏,并确保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银行应认真做好境外个人购汇业务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应加大对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及结售汇业务的非现场监测,加强对辖内银行的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不得将人民币汇出境外购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