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024-05-18 21:13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一、走私假币案( 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 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 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 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 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 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②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违法发放贷款罪,对于损失金额的确定标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违法发放贷款,直接违法贷款达到一百万以上的,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另外一种是违法贷款造成该机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二十万以上的,可以直接确定犯罪事实。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法律分析:1、本规定中“追诉”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
2、本规定中“在……以上的”包括本数;
3、本规定中“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4、本规定中“货币”包括人民币、外币和流通纪念币,凡是没有标明货币名称的都是人民币; 
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走私假币案(刑法第151条第1款)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158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走私假币案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法律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废止。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追诉。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能不能也算是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不是司法解释:
 1、若是最高检颁布司法解释的话,一定会有“高检发释字[XXXX]X号”的编号,而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一定会有“法释[XXXX]X号”的编号。找本司法解释汇编一看就知道了。
 2、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
 3、《追诉标准》是依法规范经济犯罪追诉活动的重要文件。修订刑法增加规定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许多罪名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在总结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经济犯罪的受理、立案、批捕、起诉等各种追诉活动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广泛征求了各地意见,并经多次修改而制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受理、立案,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批捕、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搞好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批捕、起诉工作的衔接,形成打击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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