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化解是什么意思

2024-05-18 19:57

1. 政府债务化解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所谓政府性债务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及因担保形成或有债务总称,是指2015年1月修订后《预算法》实施之前,地方政府缺乏举债融资渠道,而通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替代政府为公益性项目融资举债,由财政资金兜底偿还或政府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即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性债务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债务,是在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还不匹配,地方政府缺乏融资渠道情况下所形成的,此债务的存在有其客观制度性。从全国范围来看,融资平台公司在政府性债务中所占比较高,接近50%的比例。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政府债务化解是什么意思

2. 政府债务化解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债务化解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以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具有实际履行、代物清偿等多种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3. 政府债务化解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所谓政府性债务是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及因担保形成或有债务总称,是指2015年1月修订后《预算法》实施之前,地方政府缺乏举债融资渠道,而通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替代政府为公益性项目融资举债,由财政资金兜底偿还或政府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所形成的债务,即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性债务是截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债务,是在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还不匹配,地方政府缺乏融资渠道情况下所形成的,此债务的存在有其客观制度性。从全国范围来看,融资平台公司在政府性债务中所占比较高,接近50%的比例。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政府债务化解是什么意思?

4. 如何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首先,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增强地方政府的自主财源。为满足城市化建设的庞大资金需求,当务之急是要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早日从法律上允许地方政府公开、透明、自主地从资本市场自主举债融资,开正门、堵旁门。对存量债务,可以通过地方政府债务证券化和银行资产证券化两个方向来盘活存量,把现有的隐形债务“暗翻明”,增强流动性,防止资不抵债,防范银行风险。此外,应增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转移支付的规范性、公式化和透明度,以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

其次,应当让国开行回归政策性,使之成为专门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贷款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与商业银行不同,一般不会形成短存长贷或短借长投等期限错配现象。同时,还要加快推进国有银行的“去国有化”进程,以切断地方政府的“关联交易”。双管齐下,尽快化解商业银行因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所带来的潜在风险。

从长期看,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一是形成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必须建立起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债务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监测指标、有效监管和预警体系。二是通过允许地方政府在资本市场上公开、自主举债融资,形成来自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市场约束机制。三是强化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的自我约束机制,在各级政府之间打造“防火墙”,如强化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监督约束等。

5. 如何化解地方债务

怎么化解地方债务呢? 第一,正确认识地方债务总额。总体上说,到现在地方债务风险还是可控的。有分析显示,不考虑土地出让金,地方国有企业资产近20万亿元。仅仅将地方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就足以清偿地方债务。当然不可能发生全部转让的事,但这确实是 “风险总体可控”的本钱。不要产生恐慌性想法,更不要有惊慌失措的行为。 第二,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社科院研究员张德勇认为,地方政府借债多少这一数字并不说明什么问题,关键看经济发展速度。要有信心在经济发展中消化地方债务。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要在发展中解决日益膨胀的地方债,就得调整地方领导政绩考核体制,要把GDP增长、消化地方债和房地产市场结合起来考察当地领导政绩。避免出现靠债务出政绩的发展泡沫,以实现经济政治上的“绿色发展”。政绩考核体制的转变,肯定会带来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 经济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在经济发展的更高层次中解决,中国经济将步入光明大道。 第三,要对财税体制作出调整。1994年推行的分税制,是符合当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但此后没有对财税体制作任何调整,造成中央与地方在财权和事权的界定方面不合理;从而导致放开房地产市场,土地财政的功能作用就被地方政府发挥到了极致;从而导致为应对经济下滑对债务管理稍稍放开,地方政府”只知借钱、不想还钱”的问题就日甚一日。因此,要理顺财税体制与地方债务的关系,使地方债务受到财税体制的有效约束。 第四,要对地方政府发债权限重新认识,不能光靠“堵”的方法去减少地方债。 可以这么说,不去“堵”了,各行各道,就会比“堵”的时候更规范。 目前,中央政府代理地方发债,2013年代理发行3500亿,这比前些年的发债规模要大得多。不仅如此,很对专家还呼吁要探索地方政府独立发债的融资机制。当然,地方债务的预警机制要建立;地方债务的具体流向配置也要注意,不能都流入纯消费项目,也要流入偿债能力强的公益投资性项目。
综上所述,对地方债务即不能掉以轻心,也不能惊恐万状。目前,以简政放权为起点的行政体制改革已经启动,将推动政府从经济增长型向公共服务型的转型,会从根本上削弱政府负债发展经济的动力;以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强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为主要特征的财税体制改革,也有望在今年十八大三中全会后正式启动,这会强化对债务管理的监督。

如何化解地方债务

6. 如何解决地方政府债务

一、城投债券
   融资成本:年息6—9% (含关系协调费)
融资时间:4—6个月完成
用款期限:5年
咨询费用:每年4‰,5年一次性支付2%(税后)
二、产业债券
   融资成本:年息6—8%(含关系协调费)
融资时间:4—6个月完成
用款期限:5年
三、中期票据
   融资成本:年息6—9%(含关系协调费)
融资时间:2—4个月完成
四、资产证券
   融资成本:年息8—11%(含关系协调费)
融资时间:3个月完成
用款期限:5年
五、融资租赁
   融资成本:年息10—13%(含关系协调费)
融资时间:15—30工作日完成
用款期限:5年
六、信托融资
   融资成本:年息12—15%(含关系协调费)
融资时间:2—5个月完成
用款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