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政体

2024-05-05 04:28

1. 瑞士政体

  《瑞士政体》


  国家元首:

  联邦委员会主席为瑞士的国家元首,由7名联邦委员每年轮任,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般由上年副主席升任。

  宪法:

  瑞士先后有过三部宪法。第一部宪法制订于1789年,第二部宪法产生于1815年8月,其正式名称为“瑞士二十二州联邦条约”。上述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都很不完善。瑞士现行的联邦宪法是1848年9月12日由联邦“参政会”通过的,1874年曾进行过一次全面修改,在军事与法制方面进一步加强了中央集权。1891年又将“公民倡议权”列入宪法,1947年补充了保护经济的宪法条款。1967年,联邦议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决定对宪法再次进行全面修改。翌年,成立了以前外交部长瓦伦为首的、由40名专家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近年来,议会虽曾一再提及此事,但新宪法草案至今仍未提交议会讨论。
  现行瑞士联邦宪法规定瑞士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各州为“主权州”,是独立的政治实体。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州旗。在联邦宪法范围内,各个州可制定本州的宪法,但联邦的全国性立法对各州均有效。各州宪法均需服从联邦宪法,联邦有权监督执行。
  联邦立法范围:国际条约、战争与和平、对外关系、海关、武器管理、货币、邮电和舆论工具(广播、电视和报刊等)、铁路、航空、水运、原子能、国防(州参与执行)、度量衡、汽车和脚踏车、民法与商法、刑法、户籍登记、养老与孤寡保险、失业保险、动物保护、人与自然的保护等。
  联邦与州共同立法范围:鼓励建房、领土整治、修筑小路、公路与桥梁、水力开发利用、狩猎和渔业、酒精专卖、疾病与事故保险、工商业、防治传染病、外籍人入境与居留、外国人入籍、农业、捐税、公立学校、自然与风景保护等。
  州立法范围:宗教、警察(联邦警察除外)、社会救济、堤坝和森林的治安保卫。
  市镇是最低的政治实体。州有关市镇的立法中规定,市镇在管理本地的公立学校、公共救济、水电与煤气的供应、道路、桥梁、地方警察、公共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方面均享有主权。

  联邦议会:

  瑞士实行两院制。联邦议会(CONSEIL NATIONAL)由具有同等权力的联邦院和国民院组成,是联邦的立法机构。
  联邦院由46名议员组成,宪法规定每个州选派2名议员,每个半州选派l名议员,与各州人口的多少无关。他们在议会中代表各州的利益。联邦院议员产生的办法和任期各州不尽一致。大多数由直接选举产生,纳沙泰尔州则由州议会选举。格拉鲁斯、格劳宾登和下瓦尔登三州每三年改选一次;其他州则每四年改选一次。联邦官员(联邦委员除外)可被选为联邦院议员。
  宪法规定,国民院由200名议员组成,议员的数额根据各州人口按比例确定,每州组成一个选区。年满20岁的男女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体每3万人可选一名,居民不足此数的州也有权至少选出一名议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联邦院议员和联邦官员不得兼任国民院议员。选举时间通常是在议会任期届满那一年10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日。国民院议员由公民普选产生,但选举方式各州不完全一样。有些州(乌里、上瓦尔登、下瓦尔登、内阿本策尔、外阿本策尔和格劳宾登)实行“多数选举制”,即某个党的选票如超过规定的比例数,则该党可占有分配给该州的全部国民院议席。其他州则基本实行“比例选举制”,即根据各党所获选票数来分配议席。
  议会两院分别选举本院的议长和副议长各1人,任期1年,不得连任。一般都推选副议长轮换任议长,再选出新的副议长。
  议会两院每年的春夏秋冬四季,即三月、六月、十月和十二月的第一个星期分别同时召开会议,历时三周。如有四分之一的议员或5个州提出要求,或联邦委员会提议,可召开临时特别会议。两院均需绝对多数议员与会,方可有效地审理提案。议会的会议向公众开放,设有记者席和听众席,外交使团人员可出席旁听。瑞士和外国的新闻机构大都在联邦大厦派有常驻记者。
  联邦议会每季会议前,联邦委员会(全体或部分)都要同联邦议会各议会党团主席一起,就当前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协调立场。议会讨论的问题一般由联邦委员会和议会的各个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提出,通常是两院议长商定由两院之一先行审议,然后将审议结果交另一院讨论,遇有分歧则各自重新审议,再分别通过。
  如其中一院最终否决,则议案无效。若两院达成一致意见,而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没有被对此提出异议而发起的公民投票所否决,法律或决定则开始生效。议会固然行使通过或否决法令和政策的权力,但无最终决定权,议会通过的法案有可能被公民投票所否决。
  议会两院在国民院议长主持下,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选举联邦委员、联邦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联邦办公厅主任和副主任;任命联邦法院、联邦保险法院和高等军事法院的组成人员;审议法案(立法)、制定联邦预算,通过决算、行使特赦权和审理联邦机构权限争执;议会有权宣布战争或媾和,战时可选举一名将军任总司令,统帅全军。但全面或部分修改宪法、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以及签订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等重大问题,两院通过后尚需交付全国公民投票表决。议员有权向联邦政府提出个人倡议、质询、请愿、紧急提案等,政府必须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联邦两院选举产生各自的常设委员会,任期4年。
  国民院的常设委员会有:财政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请愿书和州宪法审查委员会、外交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研委员会、军事委员会、公共卫生和环保委员会、交通与运输委员会、社会保险委员会、能源委员会和建设小组。
  联邦院的常设委员会有:州宪法监督和选举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请愿书委员会、外贸委员会、酒精(专卖)委员会、交通与运输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军事委员会、科研委员会。
  此外,议会还可为处理某些特定问题而临时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议会的一切事务一般都预先经过上述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讨论,然后再交两院全体会议分别进行实质性辩论,并做出决定。议会休会期间,由两院的常设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法案,但无权做出决定。议会秘书长受两院议长委托,负责处理议会日常事务。
  瑞士联邦议会从两院议长到一般议员都不是专职人员。他们平时从事各自的职业,开会期间按会期长短给予津贴,如因议会工作影响其收入,则可另外得到损失补贴。国民院议员的补贴由联邦政府支付,联邦院议员的补贴由各州负责。议员的补贴按物价上涨指数自动调节。在议会开会期间,议员享有“豁免权”。
  宪法规定,在联邦议会两院拥有5个议席的政党,方可组成一个独立的议会党团,不足此数的可与其他政党联合组成一个议会党团。1995年10月大选后组成了以下8个议会党团(括号内系各议会党团在两院的议席数):社会党(62)、激进民主党(61)、基督教民主党(49)、中间民主联盟(38)、绿党(11)、自由联盟(9)、瑞士社会党(5)、独立联盟和人民福音党(5)。

  联邦委员会:

  宪法规定,联邦委员会(CONSEIL FEDERAL)即联邦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议会监督下,负责联邦内外安全、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中立;保护联邦在国外的权益,负责对外关系;在议会两院享有谘询权,对议会审议的议案和议会常设委员会准备提出的议案均可提出建议;向议会提出法律草案或法令、年度预算和决算案、作国内外形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保证各州宪法的实施和领土安全;审查各州制定的法律和法令以及各州间或各州同外国签订的条约,监督各州有关部门的工作;领导和协调联邦各部的工作;战时对军队发布动员令。
  联邦委员会具体管辖范围包括外交、国防、财政、金融、货币、司法警察、海关、铁路、邮电、能源、环境保护、卫生、领土规划、全国性公共工程、疾病和事故保险、养老与孤寡保险、劳动和失业保险、保护租房者和消费者、监督物价等。此外,苏黎世联邦高等工学院和洛桑联邦高等工学院、职业教育、外籍人在瑞士的居留与就业、瑞士在国外侨民的管理也由联邦负责。
  联邦委员会共7名委员,由联邦议会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议会再从7名联邦委员中选出联邦委员会主席(即联邦主席)和副主席各1名。7名联邦委员协商决定分任联邦7个部的部长,并按照其当选为联邦委员的时间顺序轮流担任联邦主席,任期一年,不得连任。期满后经议会冬季会议进行形式上的选举,由联邦委员会副主席升任,并另选新的副主席。
  联邦委员会的7名委员分任7个部的部长,实行集体领导。7名联邦委员还分别交叉担任另一个部的部长代表,当某一联邦委员因故(如生病成外出访问)不能主持该部工作时,则由部长代表出面代其履行职务。
  联邦委员若在任期内因故辞职,则应由该委员所属政党先提出继任的候选人,并与其他执政党协商,取得各方同意后再经议会两院进行形式上的选举认可。7名联邦委员分管的部门一旦协商确定后,在本届任期内一般都较稳定,即使在换届时变动也不频繁。若出现中途辞职而使某部部长职位暂时空缺,在补选新的联邦委员前,当选时间较早的联邦委员有权优先选任这一空缺的部长职务,虽仍需议会选举确认,但仅仅是履行法律手续。
  联邦主席对外代表国家,派遣驻外使节和从事诸如接受国书等外交礼仪方面的活动,对内则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会议,但无裁决权。瑞士联邦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既没有一个国家元首的权限,也没有一个政府首脑的权限,只是履行一些代表性的职责。瑞士真正的国家元首是由7名委员组成的联邦委员会这个整体。联邦主席一般不出国访问。如有必要,也只是以其所任部长的身份出现。外国国家元首到瑞士进行国事访问时,则由7名联邦委员集体出面接待。
  联邦委员会7名委员相互协调,实行集体领导,委员的权力是平等的。联邦政府每周举行一次例会,集体讨论决定其职权之内的重要事情。每个联邦委员虽分别担任某个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单独做出决定,而必须通过联邦委员会指定的三人小组研究,再交联邦委员会讨论,经多数(至少4名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联邦委员会现设有外经、经济政策、财政、外交、军事、科研问题、农业、交通运输、领土整治、能源、联邦与各州任务分配、舆论工具和地区政策等13个三人组。三人小组的成员均系联邦委员,每小组设主席1人。每个联邦委员分别参加与本部有关的3—9个小组的工作。
  按照宪法规定,瑞士议会选举7名联邦委员时任何一个州均不得同时有两名联邦委员(关于联邦委员所属州的含义,过去一直以出生地论,1987年改为以本人从事职业和政治话动的所在地为准),因为它必须考虑整个联邦委员会的组成在语言、宗教信仰、地区和政治倾向等诸方面予以平衡。从地区上看,自1848年以来,通常都有1名联邦委员来自瑞士最大的三个州(苏黎世、伯尔尼和沃州),而较小的州数十年内也不一定能有一人出任联邦委员。瑞士现今7名联邦委员分别来自激进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社会党和中间民主党联盟四大主要党派。
  瑞士联邦委员的职位很稳定,只要本人不自动离职或所属政党不要求其辞职,就可连续任职直到法定退休年龄。联邦议会有权否决联邦委员会的某项措施或法案,但不存在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弹劾政府的问题,也没有迫使某个联邦委员辞职的可能性。联邦委员会也从未提出过辞职,但它也无权解散议会。即使某个联邦委员在任期内因故辞职而改选他人,政府的政策也不会随之改变,其下属也不会受诛连。政府的人事相当稳定,许多重要职务由专家多年连任。
  在联邦7个部中,仅外交和经济两部各有1名相当于常务副部长的国务秘书。联邦7个部分别是:
  联邦外交部 机构设置:外交部长、外交国务秘书兼政治司司长、办公厅、国务秘书处、政治司、瑞士驻国外的外交和领事代表机构、国际法司、发展和合作司
  联邦内政部 机构设置:联邦内政部长、办公厅、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联邦文化局、国家水文和地质局、联邦档案局、瑞士气象局、联邦卫生局、联邦统计局、联邦社会保险局、联邦科研局、联邦科教局、联邦军事保险局、联邦科技领导小组(直属联邦委员会)
  联邦司法警察部 机构设置:联邦司法警察部长、办公厅、联邦司法局、联邦警察局、联邦外国人员事务局、联邦检查署、联邦私人保险局、联邦土地规划局、联邦测量局、难民事务所、联邦知识产权研究所、法律调解研究所
  联邦国防、民防和体育部 机构设置:联邦国防、民防和体育部部长、办公厅、联邦测绘局、最高军事法院、体育局、民防局、总参谋部、陆军部、空军部、装备部
  联邦财政部 机构设置:联邦财政部长、办公厅、联邦财政事务管理局、联邦人事局、联邦保险事务管理局、联邦税务局、海关总署、联邦酒类管理局、联邦信息局、联邦建筑和后勤服务局、银行委员会、联邦财务监督局、两院财政委员会秘书处
  联邦国民经济部 机构设置:联邦国民经济部部长、经济国务秘书兼经济总局局长、办公厅、物价监督局、经济总局、劳动司、经济促进司、世界贸易司、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司、一体化办公室(与外交部共设)、特别任务处、联邦农业局、政策指导司、经营和特别服务司、生产总司、直接支付和农业结构总司、研究培训及咨询总司(下设:阿旺诗联邦种马场、联邦畜产品研究所、联邦农业生态和培植研究所、联邦奶业研究所、联邦水果葡萄种植及园艺研究所、联邦植物培植研究所、联邦农业经济和技术研究所)、联邦兽医局(下设:动物健康司、肉类卫生及屠宰业司、动物保护司、国际交往司、病毒性疾病和防疫研究所)、联邦职业培训和技术局、联邦国家经济供给局、联邦住房局、竞争委员会
  联邦交通、邮电和能源部 机构设置:联邦交通、邮电和能源部部长、办公厅、联邦交通局、联邦民航局、联邦水利经济局、联邦能源局、联邦公路局、联邦通讯局、联邦环境森林和风景局

  政 党:

  瑞士是一个多党制国家,大小政党共有 30多个,主要有社会党(在德语区则称社会民主党)、激进民主党(简称激进党,在德语区则称自由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简称基民党)、中间民主联盟(在德语区则称瑞士人民党)、绿党、民主自由联盟(又称自由党)、独立者联盟、瑞士劳动党等。现今,前四大政党在议会中占据70%以上的席位,即:在200名国民议员中分别占57、44、34、31个席位;在46名联邦院议员中分别占5、17、15、7个席位。从1959年起,均由这四个政党联合执政。在由7人组成的联邦政府中,激进民主党、基督教民主党、社会党各有2名联邦委员,中间民主党联盟有1名联邦委员。瑞士政局多年来一直相当稳定,因反对党均势单力薄,不足以左右政府的政策,有利于保持其政策的连续性。
  社会团体:
  工会联合会
  瑞士农民联合会
  瑞士工商联合会
  瑞士妇女组织
  瑞士青年组织联合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直接民主:

  瑞士实行着一套不同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就是以“公民表决”和“人民倡议”为表现形式的直接民主。这是瑞士政体除联邦制之外的又一特征,即瑞士公民通过对国家在内政和外交方面的一些重大事情行使表决权和倡议权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早在1874年,这种直接民主就被载入了联邦宪法。
  (1)公民表决,亦称公民投票。此议案由政府或议会提出。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凡全面或部分修改宪法和通过与宪法有关的法令,以及签订有效期在15年以上的国际条约或加入国际组织,都需经全国公民投票,由公民和各州的双重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2)人民倡议。此议案由人民提出,即政党、团体或公民如要求修宪,在联邦宪法中增加新的条款,或提出新的宪法文本,可发起全国性的人民倡议。从倡议发起之日开始,18个月内若征得10万人签名,则可向联邦办公厅递交人民倡议,联邦政府有义务受理提案,并在一年之内提交议会,议会决定后,或按原提案或同时提出对案,交付全国公民表决,需经选民和各州双重多数同意后才能通过。
  若对联邦法令或议会决议有异议,在90天之内组织到5万人签名,或8个州联名,即可要求举行公民表决。瑞士修改宪法,正酝酿提高人民倡议的法定签名人数。
  联邦宪法还规定,在战争期间,联邦政府有全权,所有法令可不经公民表决。和平时期,如遇紧急情况,联邦政府也可以紧急法令为名,不交付公民表决。但这类法令有效期仅一年。一年后如被公民投票表决否定,法令则不再有效。通常情况下,联邦范围内每年要举行4次公民投票。

瑞士政体

2. 瑞士的政体是什么?

1、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与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区别:1)含义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以议会作为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则是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2)产生的条件不同: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是资产阶级革命比较彻底的结果,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互相妥协的产物。3)国家元首的产生与任期不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设君主为国家元首,世袭继承,没有任期限制,是终身制。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不设君主,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 联系:1)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 2)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3)都设有议会,议会在国家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等。政府(内阁)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2、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和总统制共和制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1)国家元首的地位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国家元首(总统)的地位是象征性的,只是虚位,没有实权,议会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总统制共和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帅海、陆、空三军,是国家的权力中心。2)行政机关和议会的关系不同: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政府由议会产生,取得议会选举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阁上台,政府对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时政府就要辞职或是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总统制共和制:获得总统选举胜利的当选国家的总统。政府由总统选举产生,政府对总统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总统行使权力时不对议会负行政上的责任,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宪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议会不能因为政策上的问题投不信任票迫使总统和政府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制民主共和制:政府官员和议会可以相互兼任。总统制共和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议员不能兼任行政官员。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联系:都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的,都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一般都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即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都是由资本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并反映这一性质,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政府和国家元首都是由选举产生,并且有一定的任期。 中国:国家机构=国家元首+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 国家主席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司法机关 广义的司法机关 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3. 瑞典政治制度的介绍

典王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采用议会内阁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并实行多党制。

瑞典政治制度的介绍

4. 瑞典政治制度的简介

瑞典王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采用议会内阁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并实行多党制。

5. 瑞典政治制度的地方政府制度

瑞典是单一制国家。1809年通过的《政府文约》,以及后来相继通过的几个《地方政府法》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1977年通过新的《地方政府法》规定,省和市为两级地方自治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有管理地方事务的立法权、行政权,包括征收地方所得税,规划地方事业的开发和发展。中央政府各行政委员会在各省设代理机构。省、市自治机关分别设议会,它们之间无领导隶属关系,内政部任命省长。市不设市长,省、市镇议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并设各种专门委员会。省、市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瑞典政治制度的地方政府制度

6. 瑞典政治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

采用议会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议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国家元首  为世袭国王。历史上,国王权力很大。1809年《政府文约》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以及任免内阁首相和大臣的权力。1919年对该法进行修正,削弱了国王的权力,使内阁对议会负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王权进一步衰落。1974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取消了国王干预政府工作和参与立法等权力,国王实际上成为虚位元首,仅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在内阁主持下,代表国家履行礼仪性活动。 全国设平行并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法院系统,但两者职权未明确划分。高级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由首相任命。检察总长和首席检察官隶属于内阁。政府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但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 瑞典的行政法院设立较早, 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广泛,行政法院的作用更显得重要。它与议会督导制度相互配合,监督政府行政,这是瑞典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7. 瑞典政治制度的沿革

瑞典11世纪初形成王国。建立初期,国王由贵族推举产生。随着封建化的发展,王权逐渐扩大。15世纪下半叶,在反对丹麦干涉的运动中,形成了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组成的议会。1523年,议会选举反丹麦统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终身国王,从此实行王位世袭制。随后,建立和发展了中央集权制度,曾几度实行君主专制制。1809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 对国王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1810、1812和1866年议会又分别通过《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这些法律对王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逐步确立了瑞典王国的君主立宪制。1974年,议会通过了新的《政府文约》,规定该文约和《王位继承法》及1949年的《出版自由法》为瑞典王国的根本法,从而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瑞典政治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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