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调整

2024-05-04 14:01

1.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调整

(一)增加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管理职责;(二)增加城市城中村(旧城区)改造工作管理职责。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调整

2.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房产管理局设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综合协调管理及党群工作;负责会议组织、重要事项督办、文秘、文件收发、机要、保密和档案工作;负责处理综合性来信来访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支出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二)政策法规科负责起草房地产各类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论证、修改、上报;负责对重要政策、法规性课题进行研讨并提出报告;归口管理房地产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处理专业性来信来访等信访工作;负责行业的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三)市场开发管理科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以及房地产从业人员、中介人员、经纪人等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证;负责房地产交易(转让、租赁、抵押、预售、产权产籍管理等)、拆迁、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价格评估等市场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年审工作;指导房地产综合开发和经营活动;组织房屋竣工验收;负责编制住宅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工作;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受理、审核、协调和督办。(四)物业管理科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审批房地产物业管理资质和认证;监督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情况;指导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参与物业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房屋维修、安全等管理工作。(五)资金管理科负责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局系统各单位资金的综合协调、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和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住房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结算、核算和管理工作。(六)住房保障管理科负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和实施工作。负责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的推行和已售公房上市管理;负责房改有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全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审批、发放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建设和协调、督办工作;负责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工作。纪检监察机构 按有关规定设置。

3.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的人员编制

市房产局机关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鄂州市房产管理局的人员编制

4. 荆州市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和房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房产管理和房改的有关目标和规划、细则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同市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与房产业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二)编制本市房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土开发利用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住宅发展用地计划,审定住房建设项目规划、集资建房和廉租房计划,并负责有关实施工作,统计本市住房水平。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开发区、旧城区改造中房产管理的内容。(三)承办市房改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定全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各项房改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公房出售价格、住房分配货币化的相关政策;负责审批本市自管房单位售房方案、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四)负责本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统一管理本市房产权属登记,统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本市房产测绘、信息及档案管理,负责落实各类房屋政策。负责本市房产的转让、抵押、租赁、交易市场管理和房产价格评估工作。负责房产中介组织的行业管理。(五)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管理商品房预售,归口物业管理。(六)负责本市社会房屋的管理;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维修养护;负责市区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七)负责市区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房、廉价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审批集资建房。负责公有住房出售,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承租廉租房的资格审查及监证,完善住房市场体系,规范住房交易行为。(八)负责各县市和市直各单位的房产管理及房改业务的指导。依法查处违反房产管理规划和房改政策的行为。(九)负责全市房产管理和房改队伍的建设工作,组织人才交流,在职人员岗位业务培训,负责本市房产科技教育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