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2024-05-17 12:49

1.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做了规定。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二)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三)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四)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默示权力是相对于明示权力而言,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或被社会公认的惯例,代理人为尽其职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动,即应该有的权力。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2.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但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

      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中小型企业及个人。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

3.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众所众知,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被誉为保险中介的“三驾马车”。尤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角色,两者对于保险公司的市场业务推广都有着重要影响,并都通过佣金回报获取收益,因此在保险中介市场有着很大的相似性。

但事实上,虽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同为保险中介,同样参与保险市场营销,两者却在概念定义、业务范围、立场关系、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有着显著差异。



1、概念定义与业务范畴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概念定义分析

首先,定义明确了保险代理人是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而进行相关保险服务的中介角色,而对保险经纪人则并未明确其接受谁的委托,包括向谁收取佣金,即是说法律上对于保险经纪人在这部分留有开口,即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也可以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向投保人收取佣金。

其次,在组织机构形式上,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机构或者个人”,而保险经纪人则明确为“机构”。

业务范畴区别

在业务范畴方面,目前,国内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市场业务即是“促成保单交易”,收取保险佣金。但从国际保险经纪人业务范畴来看,保险经纪人还可以承揽:

1
包括风险评估、保单诊断的风险管理工作;
2
包括家庭资产配置规划、企业员工福利计划、企业资产保全计划的理财咨询工作。

上述两类工作,接受委托的对象都不是保险公司,所收到的回报也并非来自保险公司的佣金收入,而是来自咨询人的咨询管理费用。

同时,在保险产品的销售方面,保险代理通常只能代理自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而保险经纪则不受这种束缚,可以根据投保人需求,综合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产品,提供最优产品组合。当然,在保险代理制度中,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同样也是可以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的,但目前国内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发展速度与程度相对较为不成熟,市场业务范围受发展程度影响较大。



2、立场关系与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由于两者与保险公司形成不同的从属合作关系,两者在市场业务中的立场关系与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在法律上与保险人属于代理关系,其行为应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行为责任应由保险人负责承担。同时,也正是这种代理关系,决定着保险代理人实际上是作为保险机构业务营销的一种延伸,其立场相对来说是更趋向于保险公司的。

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与保险人属于代表关系,其疏忽、过失等行为给保险人及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此外在角色功能上,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需基于投保人利益出发,进行相关经纪活动,即保持与投保人利益一致的角色立场。当然,这一点对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人制度来说,由于保险市场、经纪人佣金制度、法律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无法保持绝对的角色立场,只能说相对较为趋向于投保人。



此外,从职业发展角度来看,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核心是销售,因此更多锤炼的是销售技巧;保险经纪人的工作核心是咨询,因此需要不断补充学习大量的保险行业知识、保险市场动态,对职业素养提升有很大帮助。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曾是保险代理人。因此,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保险代理人职业发展的一个全新选择。


作为保险中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在推进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角色功能作用,并有着各自显著的角色特点。但在国内保险中介市场,由于市场环境与制度发展问题,两者的角色特点并不显著,因而容易被混淆认知。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4. 保险代理人法律特征

(一)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保险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法条对保险代理行为做了规定。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
(二)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
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保险人的委托授权,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关于委托代理保险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证明保险代理人有关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三)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授权范围内,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从市场角度看,保险代理行为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
(四)保险代理人的权力既包括明示权力,又包括默示权力。
明示权力是指以一定的形式约定的权力,即在代理合同中,保险人授予保险代理人的权力。
默示权力是相对于明示权力而言,是指依据法律规范或被社会公认的惯例,代理人为尽其职责通常必须采取的行动,即应该有的权力。
一、保险公司代理合同劳动合同二者区别是什么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书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予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力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两者本质上完全不同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所述按照《保险法》第六章有关规定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所签订的《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只构成保险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 最厉害的保险代理人,是能运用法律的人!

中国的商业保险从90年年代开始,由银行和保险代理人共同来经营。在保险代理人经营的时代,则经过了这几个阶段,从1996-2005年期间,保险业务发展初期,更多传递的是保险的健康保障理念,这时候的业务件均都比较低,主要以件数取胜。到了2006-2017年,这个时候保险中的理财险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人们理解的保险更多的叫保险理财产品,这时的保险起到的是储蓄功能。
  
 而到了2017年,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保险理财产品逐渐失去了储蓄功能,转到了价值功能时,整个市场和代理人都发生了变化,这个时候要求代理人具备更加专业的知识,以及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保险解决方案。而这一巨大的转变就要求代理人,除了具备一定的营销经验外,还需要强大的法律知识、金融知识,还要为客户提出更多的价值服务。
  
 这个时候有着一定法律知识的律师就先走了出来,通过自己对法律的认识以及法律实践中的经验,向广大保险代理人传递更多的法律知识。然而,我们发现,很多律师虽然走了出来,但很多法律知识却非常艰涩,学习有困难,使用过程中又抓不住重点,最终也很难成交。
  
 这时, 游森然律师 站了出来。他是西南财经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保险法方向)毕业的科班出生,毕业后,到了基层的保险机构从事业务推动工作,学习和锻炼了保险公司培训的方法,再到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从事业务支持工作,大量的工作经验以及专业的法律知识,让他如鱼得水,总共成交了近50亿保费的业务。于是,游律师结合自己法律、法规知识和实际操作的经验,总结出了 《懂法律,成交更简单》 这本书。
                                          
 文章从理性的角度给我们分析了这样几个大的问题。1.对待客户,要用法律的思维去重新唤醒客户的需求;2.怎样合法有效的应对婚姻风险;3.中小企业主该如果应用保险这个工具,做到公司资产与家庭资产的隔离。
  
 一个人从单个的个体到组建家庭,再到家族的传承。会经历一个又一个的人生生涯风险。
  
 个人的就业、失业、职业的升迁,伴随而来的经济、地位、责任的变化。创业人士的风险也是巨大的。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隔离、股权结构的设计、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政策风险、生产风险、税务风险、资金风险等等,每一个企业主要考虑的问题不是一星半点儿就能讲完。这是一个需要全盘规划、整体考虑的项目。
  
 现代的婚姻家庭的组合跟以前完全不同,在上海地区高达67%的离婚率,似乎感觉一个人不离过一次婚就对不起这个社会。所以,婚姻风险成了一个家庭中最重要的一个风险。伴随着结婚、离婚、再婚,一孩、二孩、甚至三孩的问题,财产的分割、资产的传承都是每一个社会家庭需要考虑的问题。
  
 2套房政策以及针对“炒房客”的政策,愈加收紧的国家政策,对于住房和炒房的问题也会上升到一个国家层面。对于部分想要移民出国的人,跨国的资产配置,这就需要更为专业的团队来进行打理。
                                          
 针对客户存在的这么多问题,我们想着如果只用一个产品甚至一类来解决这么多问题,那也太天真了!针对客户存在的这些风险,站在政策层面、法律层面、操作层面进行综合的分析,客户才会得到最好的满意以及最高的评价,而我们相关的从业者也能从中受益。
  
 美好的婚姻是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过程中,最可期待的事情。然而,近年来高离婚率的社会现状又不得不让人对“美好的爱情”,打出了一个大大的问号,特别是父辈,基于对孩子的爱,往往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在人生美好重要的时候,赠送了大量的财产。然而,没想到的是,伴随着孩子快速的结婚和离婚,这积蓄着一辈子的财产也随着婚姻的解散而流逝。
  
 书中对于婚姻的财富管理,主要从婚前财产的规划,以及婚内财产的管理两大问题进行展开。大量生动的案例,每一个鲜活的故事,让你看得酣畅淋漓而又引发深入的思考。
  
 文中的一个案例就处理得很精彩。首先,给孩子买房,买车,并写上儿子和儿媳以及自己的名字,对于房款只是付了首付,还贷由孩子和父母一起承担。另外,考虑到孩子还贷的压力,给儿子购买一定数额的年金险,每月能够覆盖房贷即可。另外,给儿子购买健康险保单,受益人为儿媳妇。
                                          
 这样整个设置下来,资产的所有权进行了部分的转移,但是控制权却牢牢的掌握在父母手中。并且通过保险的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巧妙设置,也让这张保单看起来更加的温暖。
  
 看似潇洒的企业主,却承担着无法述说之苦。他们除了承担家庭维持和生计外,还得负责和管理自己的企业,当企业发生风险时如果没有进行很好的防范,还会影响到家人。
  
 文中阐述了资产隔离可以使用的法律条款,包括《合同法》的第73条,以及对应的司法解释。还有一条就是《保险法解释(三)》中的第17条。
  
 给我们阐述的是具有生存属性的财产,不会被债权人追偿,造成法院的不能执行。作为不被法院执行的保险,必须具备“生存属性”这个必要的条件,这笔钱是用于支撑生活、用于养老退休、甚至是伤残补助金。
  
 这一类方案设计的要点在于,配置的保险具有强大的人身属性,比如健康险,以及健康险延伸的赔款和理赔金。另外,这一类的配置一定要提前,不能等债务发生了才去做这样的配置,这样的配置只会是一种恶意逃债的行为,最终被法院执行。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时,如发现有可以追偿的保单,那么在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后,如果得到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同意,这份保单就可以被执行。然而,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同意,愿意把可以执行的现金价值偿还,则可以保留这份保单,让这份保单继续生效。
                                          
 这一类保险的配置,产品上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保单的现金价值极低。可以想象,如果法院让你拿900万出来,保护这张1000万的保险,估计你不会去做;然而,如果法院让你用200万、甚至100万就能保住这1000万的保单,我想你肯定会愿意去解决这个问题。
  
 这一部分,给我们的启发就是“ 保险不具备避债的属性,但是合理的规划能达到资产隔离的功能 ”。合理利用保险,把现金资产进行有效的规划。
  
  游森然律师 的这本 《懂法律,成交更简单》 ,通过对人生生涯的详细解析,深挖客户需求,运用保险中资产隔离的功能,有效规划个人以及企业的各项风险。详细的案例,深入浅出的分析,有理有据有节,给我们保险代理人展现了寿险市场中美好的未来,走专业化路线,用法律说好,运用法律知识,让成交更简单。

最厉害的保险代理人,是能运用法律的人!

6.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你好。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受保险法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中很多发条对保险代理行为作了规定。另外保险代理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保险代理行为又是由民法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 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与其它合同共有的特征: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通常不能算作具有约束力的合同。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进行非法干预。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一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保险合同独有的特征:1、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诚实信用原则的告知义务。3、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合合同。5、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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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8. 保险法中保险代理人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而银行员工代售保险,一般是由银行与各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然后由银行员工代售,所以这种情况下,银行员工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代理关系,银行才是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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